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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心得

法律法规心得

时间:2024-01-23 作者:每天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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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心得(合集6篇)。

我们总会有受到启发的时候,就可以写一篇心得体会来记录下自己的收获。写心得体会应该以自身的语言为主,也可以在某些适当的地方用原文作例证,以下内容“法律法规心得”是每天帮小编特意分享给您的,希望我的建议能够让你有更多的选择和方向让你成功和进步!

法律法规心得 篇1

利用这个周末时间,学校组织我们到临高县委参加了教师各项法律法规知识的学习,在学习的过程中,又一次让我们的思想和心灵受到了净化,得到了提升。法律法规的制定为我们从教者指明了前进的方向,提出了努力实现的目标。在学习中认真对照,自我反思;在寻找差距与不足中正视自己。从而为自己以后学习与提高的道路指明了方向,最重要的是,让我们老师对教育事业充满了激情、斗志与信心,现在,我想谈谈我对这次学习的感受:

道德品质、学识学风等多方面以身作则。教育过程中,要求学生不能做的,我们也坚决不可以做;要求学生必须做的,我们就应当率先完成。既然我们要求学生不迟到,那我们就该在预备铃响前提前到教室门口等待,看似区区小事,实则细微之处见真知。

教书育人的神圣天职,在自己的工作岗位上,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实施素质教育,着力提升层次,提高质量,精心教书,潜心育人。回顾自己这几年的教书时间,使我深深体会到,要想当好一名教师,最根本的就是要把教书育人当成自己的天职。做到在教书中全面提升自己的素质,在育人中不断净化自己的灵魂。而要做到这一点,我们必须丰厚自己的底蕴。提升自己的品味,自己在这方面还有很多欠缺,今后要努力通过各种途径来充实自己,以便更好的完成教书育人的重任

生活氛围,让学生在快乐与幸福中得到发展。在教育教学实践中,始终牢记法律法规的条文,充分做到尊重学生人格,不歧视学生,对学习或平时存在问题的学生,要多方面想办法树立其信心,但有时也有耐心不够的时候,今后要学会寻找孩子身上的闪光点,用显微镜看其不足,我们彼此一定都会多得许多快乐。

有志向、有智慧的完整的人。教育是人类学,是对人类灵魂的引导和塑造。不了解学生,不了解他的智力发展,他的思维、兴趣、爱好、才能,就谈不上教育。热爱每一个学生,我要热爱我的每一个学生,我觉得教师不只是教给学生知识,还要教会他做人。还要关爱他,时时刻刻让他感觉到集体的温暖。让每个学生都能在这个集体中茁壮、健康的成长,这就是我的目标。也是我的责任。

4、社会的飞速发展,对教师的要求不断提高。其中,最大的问题就是知识的更新非常快,原有的知识已不能很好的完成教育教学任务。所以要求教师要不断学习,扩充知识量,为实现优良教学效果提供保障!

通过学习,我深知作为人类灵魂的工程师,必须具有高尚的道德品质,对学生要有慈母般的爱心,且不断更新、充实自己的知识,做到与时代同步,才能培养出符合社会发展需要的人才,挑好肩上这付教书育人的重担。

法律法规心得 篇2

进入二十一世纪,我国基础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根本任务是从应试教育转向素质教育。素质教育的根本目标是使受教育者个体在身心各方面都得到充分、自由的发展。而要做到这一点,作为素质教育的主体——教师的素质,特别是教师的职业道德水平是至关重要的。就上述两点讲,为培养一支师魂崇高,师能过硬,师德优良的教师队伍,加强中小学教育的职业道德修养是十分必要的。“教师作为‘人类灵魂的工程师’不仅要教好书,还要育好人,各方面都要为人师表”。这就给教师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要使广大中小学教师适应时代给予的任务,就必须具有高度的自尊、自重、自强不息的精神,加强师德建设,加强自身修养。工作中体会到,应做好加强理论学习,更新教育观念,提高师德认识。

为提高教师对《安全教育法》的认识,树立法的观念,真正做到学法、知法、懂法、守法,知道自己应承担的义务,并合理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我观看了《社会转型时期教育法律法规解读》视频。通过此次学习,我能较为准确地理解了《教师法》的精神实质,明确了自己作为教育工作者的权利和义务,改变了“教师不学教师法,难免迷途象牙塔,受害不知为哪般,困扰不知错在哪”的现状,有利于我们增进守法护法的意识,树立依法维权的观念,自觉落实依法治教的行为。在今后的教育教学工作中,一定要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为依据,坚持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原则,依法享有“教育教学、学术活动、管理学生、获得劳动报酬、民主管理、进修培训”等权利,并自觉履行“遵纪守法、履行聘约、教育学生、关爱学生、制止侵害、自我提高”等义务。

进入二十一世纪,我国基础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根本任务是从应试教育转向素质教育。素质教育的根本目标是使受教育者个体在身心各方面都得到充分、自由的发展。而要做到这一点,作为素质教育的主体——教师的素质,特别是教师的职业道德水平是至关重要的。就上述两点讲,为培养一支师魂崇高,师能过硬,师德优良的教师队伍,加强中小学教育的职业道德修养是十分必要的。“教师作为‘人类灵魂的工程师’不仅要教好书,还要育好人,各方面都要为人师表”。这就给教师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要使广大中小学教师适应时代给予的任务,就必须具有高度的自尊、自重、自强不息的精神,加强师德建设,加强自身修养。工作中体会到,应做好加强理论学习,更新教育观念,提高师德认识。

要想使自己的思想适应社会需要,就要有知识,这就要学习。同样,人们的观念需要更新,提高自己的道德水平,也更要学习。加强理论学习,是教师职业道德修养的必要方法。首先,教师认真学习政治理论,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不学习理论,就不可能科学地、全面地、深刻地认识社会,认识人与人之间的正确关系,因而就不可能形成正确科学的人生观和世界观。不能矢志教育,义无反顾,以坚毅不拔的精神,战胜前进道路上的一切困难,为人民教育事业而努力奋斗。其次,教师要学习教育科学理论,丰富科学文化知识,掌握教书育人的本领。教师学习教育理论,掌握教育规律,按教育规律办事,才能更好的完成教书育人的职责,这本身是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一个要求。同时,通过学习教育理论,教师能进一步明确自己在教育教学中的主导地位,对学生的身心发展起重要作用,这就更能使教师进一步严格要求自己,加强职业道德修养。教师还应学习丰富的科学文化知识,只有广泛地学习有关的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知识,才能使教师从各种关系和联系中来认识社会和人生。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做到在教书过程中育人。

作为教师,知法是重要的权利义务,学法是重要的必修课程,守法是重要的师德内容,用法是重要的基本功架,护法是重要的基本职责。通过对法的学习,进一步的提高了教师们的认识,有利地指导了教师们今后的行动!

法律法规心得 篇3

为加强我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工作,保证水质符合卫生标准,保障人民身体健康,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国家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和《安徽省城镇供水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含三县、郊区)的一切集中式给水、各自备饮用水单位和>次供水设施(包括蓄水池、水二、压力罐、高位水箱等)管理单位,必须加强卫生管理,保证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二、新建、改建、扩建生活饮用水水源,>次供水设施及与此有关工程的选址、设计必须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规定。设计审查和工程验收须有卫生防疫部门参加。 三、从事自来水、自备水制水和>次供水的有关工作人员,必须每年进行健康检查。体检合格者,由市、县卫生防疫部门发给“健康合格证”并组织卫生知识培训合格后才能上岗。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及渗出性皮肤病者,不得上岗。 四、市、县卫生防疫部门要定期对各供水单位的净化工艺及构>物进行监测和审查、凡净水工艺和构>物不合理并影响饮用水质的,要限期改造。 各供水单位必须建立卫生管理和消毒制度,并创造条件建立水质监测制度。自备水和>次供水单位每季度自测一次,无化验条件的可委托市、县卫生防疫站或由市卫生防疫站指定的单位监测。凡集中式饮用水生产单位,必须采取饮用水消毒措施,否则禁止供水。 五、建立水质监测制度。市、县卫生防疫部门每年对市、县、乡镇营业性自来水厂的水第一文库网源水、出厂水及管网水的水质进行全分析不得少于两次;对自备水及>次供水的'水质分析不得少于一次,并于年底将监测结果汇总,报上一级卫生防疫部门。 六、实行发放“生活饮用水卫生许可证”制度。凡在我市辖区内的各自来水、自备水生产单位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必须将与水质有关情况报市、县卫生防疫部门进行卫生审核,合格者发给“生活饮用水卫生许可证”。已供水尚未领证的单位应补办领证手续。 七、凡与生活饮用水直接接触的给水设备、净水剂及其它原材料,必须无毒、无害,不污染水质。凡使用新型净水剂及与饮用水直接接触的新型原材料,必须经市卫生防疫部门鉴定,确认无害后方可使用。 生活饮用水的管线配置必须符合卫生要求,各单位的自备水管线不得与城市公用自来水管线相通。 八、生活饮用水水质发生污染时,供水单位应立即采取控制措施,并迅速报告市、县卫生防疫部门;发生饮用水源污染的,除及时报告环境保护部门采取水源保护措施外,同时报告卫生防疫部门。 九、各级卫生防疫部门应按国家规定标准收取监测费,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监测费用由被监测单位承担。 十、对供水单位管理得力,工作成绩显著的,由市、县卫生主管部门给予通报表扬或奖励。对于不服从管理,违反上述规定,造成水质不合格的,由市、县卫生防疫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由市、县卫生行政部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予以处罚。 对因水质不合格而造成重大事故,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十一、本规定由市卫生局负责解释,并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十二、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法律法规心得 篇4

安全法律法规学习心得 篇一

为全面提升全区农机监理队伍整体素质和行政执法水平,规范农机安全生产执法行为,全面推进依法治机,兖州区农机局积极开展安全法律法规知识竞赛学习活动。

一、加强组织领导

局党组高度重视这次安全法律法规知识竞赛活动,由分管局长牵头,农机监理站负责组织实施,召开监理站全体人员会议,强调竞赛活动的重要性,确保竞赛活动取得好成绩,取得实效。

二、制定实施方案

根据省市农机局文件要求,我们制定了实施方案,列出时间表,在每个时间节点都制定了学习计划,每个时间节点都进行严格考核,切实做好竞赛活动的顺利实施。

三、创新学习形式

在固定的每周集体学习的基础上,每天下午4:30—6:00,没有工作任务的同志进行自学,保障学习时间。另外把学习内容进行责任到人,每位同志根据自身的工作,着重学习相关法律法规,然后在集中学习时间就自己学习的体会向所有同志进行讲解,既增强的自己的学习印象,又使所有同志能在有限的时间学到所有的法律法规,更好的协调了工作与学习的关系。

通过开展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学习竞赛活动,农机安全执法人员的法律意识和安全执法水平明显提高。下一步将进行模拟知识竞赛,对学习的效果进行检验和巩固。

安全法律法规学习心得 篇二

《安全生产法》于**年*日正式颁布实施。《安全生产法》最重要的特点之一,就是更加明确了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追究和在生产安全管理工作中要始终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指导方针。通过学习《安全生产法》谈一点学习体会。

众所周知,在传统的安全管理工作中,始终贯穿着“三不放过”的原则,经过一段时期的'运行之后,体会到追究事故责任者的责任不够明确。因此,现在又将“三不放过”改为了“四不放过”,加大了发生事故后的处理力度。这不失为一种“前事不忘,后事之师”的好做法,有新意。但生产安全事故一旦发生,将会带来一系列的社会问题和不可挽回的经济损失,即使再加多几个“不放过”也为时晚矣。新出台的《安全生产法》则体现了在安全生产管理上要强化“超前意识”、“预防为主”的理念,进一步明确了只有有效地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才能使安全管理工作达到最高的境界。

安全管理工作的“超前意识”,强调把安全工作的重点从事后处理转移到事前监督上来。要建立完善的事前监督管理体系,在贯彻 “安全第一”工作中必须遵循“预防为主”的原则和“防范胜于救灾”的内涵。同时,也要形成建立积极向上的“安全文化”氛围,这是安全管理工作事前监督体系的重要环节。“安全文化”追求的是一种各级领导干部身体力行现出来的安全管理理念,从而促使所有人员表现出较高的重视安全工作的自觉性和积极性,并将安全生产工作放在自己的职业价值中去,从而使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成为自己工作的行动指南。另外,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考核机制,是事故“超前防范”的有效措施。目前,我司已将“安全生产考核标准”纳入到了各部门的“月度工作计划指标考核”中去,从某种程度上起到了一个监督和防范的作用。然而,还存在着重视对安全事故的考核,轻视对不安全因素、异常的监控。在这种安全管理体制中,不可避免地抱有了一种侥幸的心里。孰不知,“小病不医,终成大患”。等到安全事故发生后,再找原因谈“几不放过”晚矣。因此,一个完善的考核机制应包含安全管理的各个环节,健全“责任链”的监控系统,提高“防患”意识,从小事做起,建立必备的安全防患措施,坚决杜绝“三违”,养成工作严谨、执行制度认真、工作程序规范的良好工作作风。在实际工作中提高自防和互防能力,做到“三不伤害”,从而建立起安全管理工作的新风尚。把生产过程中发生事故的可能性消灭在萌芽状态。

法律法规心得 篇5

00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一条规定: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B )及其相关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002.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条规定: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A)。

003.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 A )。

004.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的( C )对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全面负责。

005.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 B )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工作体制、机制,统一领导、指挥职业卫生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加强职业病防治能力建设和服务体系建设,完善、落实职业病防治工作责任制 。

006.《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六条第一、二款规定:国家建立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

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因素的,应当及时、如实向所在地( A )部门申报危害项目,接受监督。

007.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未提交预评价报告或者预评价报告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的,有关部门

( B)该建设项目。

008.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C ),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009.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应当经(A )部门审查,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施工。mtb31.cOm

010.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其职业病防护设施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验收( B )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和使用。

011.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由依法设立的取得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给予资质认可的( C )服务机构进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所作评价应当客观、真实。

012.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条规定:国家对从事放射性、高毒、高粉尘等作业实行( A)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013.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在( B)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014.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 B)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015.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

( A)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

016.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依法从事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工作,接受( A)部门的监督检查。

017.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九条规定:

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的,应当提供( C ),并在设备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设备性能、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安全操作和维护注意事项、职业病防护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018.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进口和使用国家( B )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

019.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对采用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应当知悉其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对有职业病危害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隐瞒其危害而采用的,对所造成的职业病危害后果( B)。

020.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当接受( B )培训,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依法组织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021.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 A);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022.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 A )应当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所需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023.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安排( B)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024.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 C )落实职业病防护管理措施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

025.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劳动者可以在用人单位所在地、本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 C )诊断。

026.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职业病诊断、鉴定机构需要了解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情况时,可以对工作场所进行现场调查,也可以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 B )日内组织现场调查。用人单位不得拒绝、阻挠。

027.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C )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职业病统计报告的管理工作,并按照规定上报。

028.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八条规定:职业病病人的诊疗、康复费用,伤残以及丧失劳动能力的职业病病人的社会保障,按照国家有关( A )保险的规定执行。

029.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有证据证明危害状态可能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A )采取下列临时控制措施:

(一)责令暂停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作业;

(二)封存造成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可能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的材料和设备;

(三)组织控制职业病危害事故现场。

在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危害状态得到有效控制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解除控制措施。

030.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七条规定:职业卫生监督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时,被检查单位( A )接受检查并予以支持配合,不得拒绝和阻碍。

031.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规定:职业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应当依法经过( C )。

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队伍建设,提高职业卫生监督执法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度,对其工作人员执行法律、法规和遵守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032.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一)项规定,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或者未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或者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并开工建设的,均属( B )行为。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

033.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二)项规定,建设单位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与( A)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均属违法行为。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

34.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三)项规定,建设单位承建的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防护设施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或者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施工的,均属违法行为。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 C );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

035.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第(四)项规定,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均属违法行为。由( C )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

法律法规心得 篇6

这星期学校组织我们观看了海南师范大学张红昌老师主讲的《教育法律法规讲座》的光盘,学习相关的法律规定,使我自己的法律意识有了明显提高,以前,对法律条文只是从表面理解,现在能够领悟到法律的深层次内涵,有了质的转变。观看结束后,我总结了此次的学习心得,受益匪浅。

教师是一个比较特殊的群体,在现实社会中充当着多重角色。作为教师要有教师的职业道德;作为社会成员,应具备社会公德,作为家庭成员,应有家庭美德,由于教师这一职业的特殊性,因此有人称教师是太阳底下最光辉的职业。通过学习,让我认识到:国家在充分考虑教师的利益不受损害的同时,也对教师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首先在工作中,严格规范自己的思想和行为,全心全意为学生服务,让学生满意,家长放心,社会认可。在教育教学过程中,不拔苗助长,不讽刺挖苦,不侵犯学生的合法权益。坚持一切为了学生,为了学生的一切,树立正确的人才观,重视对每个学生的全面素质和良好个性的培养,不用学习成绩作为唯一标准来衡量学生,与每一个学生建立平等、和谐、融洽、相互尊重的关系,关心每一个学生,尊重每一个学生的人格,努力发现和开发每一个学生的潜在优秀品质。

其次为人师表成为新时期师风师德建设的重点和基础,教师要重视教育法规的学习,具有依法执教意识,以及对违法违规行为的辨识力。教师应重视自身的道德形象,不断提高自己的政治思想素质和职业道德修养,并紧紧围绕新时期师德素质要求和师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有关规定,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以高尚的情操引导学生德、智、体、美的全面发展。

作为教师,知法是重要的权利义务,学法是重要的必修课程,守法是重要的师德内容,用法是重要的基本功架,护法是重要的基本职责。通过对法的学习,进一步的提高了教师们的认识,也是保护自己的强有力的手段,有利地指导了我们今后的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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