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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劳动用工合同

企业劳动用工合同

时间:2024-05-12 作者:每天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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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劳动用工协议其二。

随着更多的公民开始懂法,合同的使用频率呈上升趋势,合同的签订具有一定的过程与一定的程序。有没有考虑过如何将合同写得更有合理性呢?或许你正在查找类似"企业劳动用工协议其二"这样的内容,欢迎阅读,希望对你有帮助。

《劳动合同法》已经审议通过,将于20xx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由于涉及千千万万劳动者切身利益,并直接关系到社会和谐稳定,这部法律的出台引起了社会各界空前广泛的关注,甚至一度引起了欧美一些国家工会组织和媒体的注意。与1994年颁布的《劳动法》相比,这部法律对劳资双方的权利、义务有不少变化和调整,对于已经长期执行《劳动法》的广大企事业单位来讲,该法带来的10个用工管理的变化和影响值得关注。

一、法律适用范围扩大

为了保护所有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此部法律将劳动合同的适用范围进一步扩大,《劳动合同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以外的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依照本法执行。这样的规定,不仅将民办非企业单位纳入了这部法律的调整范围,而且将法律扩大到所有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以外的劳动者。毫无疑问,越来越趋于全面的法律保护,将使更多的劳动者得到法律的庇护,也能够使各种类型的单位在用工问题上更加规范和完善。

二、制定规章制度不能忽视民主管理

《劳动法》已经明确了用人单位建立健全规章制度的法律义务,《劳动合同法》则进一步明确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规章制度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作出修改完善。该法律还明确要求,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应当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企业制定规章制度不再是企业管理者一方的事情,更不是企业有权单方决定的事情。一套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制度,必须符合三个要件:内容合法、民主程序和向员工公示。因此,民主管理的具体表现将更多地体现在制度制定和修改环节,而建立劳资共决、劳资协商的机制自然成了水到渠成的事情。

三、招聘用工中的订立合同要求细化

针对目前企业中较为普遍的事实劳动关系问题,《劳动合同法》提出了建立劳动关系应当签订劳动合同的具体要求。法律既规定了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也明确了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支付劳动者劳动应得报酬两倍的工资。同时,法律还确立了用人单位招工应当进行备案的制度,希望通过加强政府监管和明确法律责任,多种手段并用,提高劳动合同的签订率。用人单位招工违法的结果,将是行政处罚和民事赔偿的双重责任。这样的规定,的确弥补了《劳动法》对法律责任规定的缺失。因此,企业在招聘用工中应当更加强化法律意识,用工管理应追求精细化、严谨化,避免草率用工、不规范用工造成双倍赔偿。

四、长期用工制度需要慎重签署合同

长期以来,我国各类型企业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对合同期限没有应有的重视。从有关调查来看,企业在劳动合同期限上普遍以短期为主,而且较为普遍地存在“不求同年同月签订,一律同年同月终止”的一刀切现象。

《劳动合同法》提出了连续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合同再续订的,应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对目前的短期合同,将产生极大的影响,劳动合同的期限也将随立法的新要求而有所调整,中长期用工将成为劳动合同用工的主要形式,劳动合同期限的延长以及解雇成本的增大,要求用人单位在长期用工签署劳动合同时,更要特别慎重。

五、普通员工流动需要更新管理理念

为了保障普通劳动者的职业选择权,此次立法与《劳动法》保持一致。劳动者辞职只要提前30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即可合法离职。这也就是说,一般情况下,劳动合同的期限只能够对用人单位形成法律约束,而对于普通员工基本没有限制。这样规定,一方面会形成更多的长期合同甚至无固定期限合同的签订,另一方面用人单位也必须调整已经产生惯性的用工规则。如何降低员工流动,避免员工流动率过高甚至“员工荒”的出现,是很多企业人力资源管理部门需要马上思考的问题。构建企业核心价值观,营造稳定团队文化,或许是法律给管理出的一道难题。

六、核心员工管理依托个性化约定

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在于核心员工,如何保护核心员工,防范核心员工的无序流动,一直是企业用工管理的重点和难点。对此,《劳动合同法》给予充分的重视,不仅明确了对企业出资培训的劳动者可以约定服务年限和违约责任,并且第一次以法律形式授予用人单位竞业限制的权利。同时,基于公平原则,法律也对培训服务期间的权利义务、违约金的额度、竞业限制的年限和经济补偿等作出了比较详尽的安排。对于核心员工的管理,个性化约定成为用工的重点。如何设计、签署一套内容详细、合法有效的特殊协议,是企业解决核心员工流动的重要措施之一。

七、弱势员工保护得到强化

在劳动合同解除的环节上,针对《劳动法》实施以来,非法解除劳动合同现象时有发生,部分弱势劳动者屡屡遭受侵权的状况,此次立法强化了对部分弱势员工的强制保护。比如,在劳动者没有过错的情况下,劳动者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其劳动合同。不难看出,法律对年龄较大、再就业困难和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劳动者,给予了更加强化的保护,充分体现了《劳动合同法》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立法宗旨。

八、经济补偿金支付体现劳动价值

在《劳动法》中规定,如果用人单位在劳动者没有过错的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需要按照法律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而在劳动合同正常到期终止的情形下,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由此可见,《劳动法》中经济补偿金属于劳动合同履行中违约金的性质,即只有在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或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时候,才必须支付经济补偿金。但是,此次立法从开始就明确了经济补偿金扩大支付范围的原则。在新的法律中,除了劳动者没有过错被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外,劳动合同到期时用人单位不续签合同的,也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这样的规定,充分体现了立法对履行劳动合同期间劳动者贡献的补偿和肯定,也要求用人单位思考如何才能使劳动合同管理满足成本合理和管理便利的双重要求。除了续签劳动合同外,对劳动者更加人性化的管理意识,提升劳动者的劳动效率,实现劳资和谐和共赢才是根本。

九、劳务派遣解决同工同酬难题

由于我国一些企业大量使用劳务派遣规避法律要求的劳动义务,劳务派遣曾经一度成为企业规避法律、非法用工的代名词。《劳动合同法》给了劳务派遣一次正名的机会。为了保护劳务派遣人员的合法权益,《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作为用人单位派遣机构应该和被派遣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工作期间的权利义务。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法律还针对劳务派遣中最受诟病的同工不同酬问题,明确了被派遣人员享有同工同酬的权利。为了避免被派遣人员在权益受侵害时,用工单位和派遣单位互相推诿,在法律责任的承担上,规定了被派遣劳动者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虽然此部法律仍然没有能够彻底解决哪些岗位和行业能够实行劳务派遣的准入限制问题,但是《劳动合同法》对劳务派遣岗位、派遣与退回、参加工会等问题的规定,还是能够使刚刚发展起来的劳务派遣发生改变,避免以往无序运营的状态,开始进入按照“游戏规则”规范发展的阶段。对于使用派遣用工的企业来讲,新的法律规范要求必须重新评估劳务派遣用工的风险和利弊,在充分保障被派遣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基础上,调整用工观念,尽量使用工既符合法律要求又能够满足企业需要。

十、灵活就业体现灵活特性

随着我国经济的多样化发展,企业类型和用工形式日益复杂,小时工、兼职、轮班等灵活就业形式大量涌现。但是,与用工越来越多样化现实不相适应的是,我国一直没有对灵活就业作出法律层面的规范,致使从事灵活就业人员常常面临维权的尴尬。《劳动合同法》将灵活就业作为一个独立部分,专门就灵活就业人员的工作时间、劳动报酬、合同订立、社会保险、合同解除等问题作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这既解决了灵活就业人员权益维护问题,也让使用小时工等灵活就业人员的企业有了法律依据。可以相信,对灵活就业的法律肯定和保护,必将使小时工、家政服务等灵活就业得到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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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联营协议样本(篇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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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其余单位依次如上所列)。

以上各方,本着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在不改变各单位所有制性质,财政物质资源渠道及隶属关系的前提下,经充分协商,决定联合组成_________________总公司。特订立本协议。

1.联营宗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联营项目及各方分工

在本协议书有效期间内,联营成员就下列项目的协作和分工,达成一致意见: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经营范围与经营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联营常设机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总公司的组织机构

总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由各联营成员的法定代表人组成。董事会选举产生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任期_______年,可以连选连任,董事长、副董事长可以兼任总公司的经理、副经理。

董事会是总公司最高决策机构。其职责是组织实现联营成员之间在生产、销售、供货、技术服务、信息等方面签订的合同,协商联营成员之间的协作关系。

总公司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经理负责制。总公司设经理一名、副经理_____名,由董事会聘请,任期______年。经理对董事会负责,处理总公司日常事务,副经理协助之。经理、副经理下设办公室、服务部、供销部、生产部_________等等。

6.联营成员的权利与义务

(1)联营成员各是独立经济实体,各自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联营成员对总公司的债务不承担任何责任,总公司对联营成员的债务亦不负连带责任。

(2)联营成员的业务往来(包括提供原材料、零部件、半成品、委托加工、改制、经销产品、统一接受订货,科研协作技术服务,技术转让等),须分别订立经济合同,实行内部优惠价。其权利义务关系受经济合同法调整。

(3)联营成员所需的同质同价产品,能在本总公司内加工的,不得到总公司外加工。

(4)联营成员有权优先获得本公司内部的科研成果和经济信息。

(5)联营成员的财产所有权,正常经济活动和合法收入受法律保护,总公司及任何联营成员不得以任何理由于预和处分。

(6)联营成员有退出总公司的自主权,但退出前签订的各项经济合同和协议仍应继续履行,直至合同或协议履行完毕或经订约方协商一致同意终止。

(7)凡与总公司业务有关的生产、科研、供应、销售等企业、事业单位,承认总公司的协议、章程,自愿加入总公司,可以提出申请,经总公司董事会批准即成为联营成员。

(8)联营成员退出或加入本联营,不影响本总公司的存在。

(9)联营成员有独立进行其他经济活动的自主权。

7.违约责任

(1)联营成员对总公司依照协议分配的,或依照合同规定所应承担的协作任务,因不可抗拒的事由确属无法承担的,应在不可抗拒的事由发生后_________(时间)内,及时通知总公司。由于其他原因不愿继续承担协作任务的应在________(时间)内报告总公司

(2)联营成员由于不可抗拒的事由确实无法承担协作任务,而给他方造成经济损失的,不负赔偿责任;由于其他原因不愿继续承担协作任务,而给他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8.本协议经各联营成员签字后,报请有关主管部门审批后生效。协议中如有未尽事宜,由联营成员共同协商修改。

9.本协议生效日,即总公司董事会成立之时。

10.本协议正本一式_____份,联营成员各执一份,总公司存一份。协议副本一式_____份,送_________、_________各一份。

联营成员单位(盖章):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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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20xx年3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65次会议通过法释〔20xx〕14号)

为正确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根据《劳动法》,和《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之规定,就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作如下解释。

第一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属于《劳动法》第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

(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

(三)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费而发生的纠纷。

第二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当事人申请仲裁的事项不属于劳动争议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情况予以处理:

(一)属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应当受理;

(二)虽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但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其他案件,应当依法受理。

第三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劳动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以当事人的仲裁申请超过六十日期限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确已超过仲裁申请期限,又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的,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第四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申请仲裁的主体不适格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经审查,确属主体不适格的,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

第五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为纠正原仲裁裁决错误重新作出裁决,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六条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后,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的,劳动合同法全文。如该诉讼请求与讼争的劳动争议具有不可分性,应当合并审理;如属独立的劳动争议,应当告知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七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的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范围,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

第八条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第九条当事人双方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同一仲裁裁决,均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先起诉的一方当事人为原告,但对双方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当一并作出裁决。

当事人双方就同一仲裁裁决分别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后受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案件移送给先受理的人民法院。

第十条用人单位与其它单位合并的,合并前发生的劳动争议,由合并后的单位为当事人;用人单位分立为若干单位的,其分立前发生的劳动争议,由分立后的实际用人单位为当事人。

用人单位分立为若干单位后,对承受劳动权利义务的单位不明确的,分立后的单位均为当事人。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原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争议,可以列新的用人单位为第三人。

原用人单位以新的用人单位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可以列劳动者为第三人。

原用人单位以新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共同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新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列为共同被告。

第十二条劳动者在用人单位与其他平等主体之间的承包经营期间,与发包方和承包方双方或者一方发生劳动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应当将承包方和发包方作为当事人。

第十三条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第十四条劳动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后,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付出的劳动,一般可参照本单位同期、同工种、同岗位的工资标准支付劳动报酬。

根据《劳动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的无效合同,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比照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标准,赔偿劳动者因合同无效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相比看男方婚育证明格式。迫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并可支付赔偿金:

(一)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二)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三)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四)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五)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第十六条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根据《劳动法》第二十条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未签订的,人民法院可以视为双方之间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并以原劳动合同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第十七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后,当事人对裁决中的部分事项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不发生法律效力。

第十八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多个劳动者的劳动争议作出仲裁裁决后,部分劳动者对仲裁裁决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裁决对提出起诉的劳动者不发生法律效力;对未提出起诉的部分劳动者,发生法律效力,如其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十九条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四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

第二十条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等处理,或者因其他原因解除劳动合同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判决予以撤销。

对于追索劳动报酬、养老金、医疗费以及工伤保险待遇、经济补偿金、培训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等案件,给付数额不当的,人民法院可以予以变更。

第二十一条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书、调解书,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调解书有下列情形之一,并经审查核实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不予执行:

(一)裁决的事项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范围,或者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二)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三)仲裁员仲裁该案时,有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四)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劳动争议仲裁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

人民法院在不予执行的裁定书中,应当告知当事人在收到裁定书之次日起三十日内,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法释〔20xx〕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已于20xx年7月1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9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xx年10月1日起施行。二OO六年八月十四日

为正确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对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补充解释如下:

第一条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对下列情形,视为劳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发生之日":(一)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支付工资争议,用人单位能够证明已经书面通知劳动者拒付工资的,书面通知送达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用人单位不能证明的,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二)因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产生的争议,用人单位不能证明劳动者收到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书面通知时间的,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三)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后产生的支付工资、经济补偿金、福利待遇等争议,劳动者能够证明用人单位承诺支付的时间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的具体日期的,用人单位承诺支付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劳动者不能证明的,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第二条拖欠工资争议,劳动者申请仲裁时劳动关系仍然存续,用人单位以劳动者申请仲裁超过六十日为由主张不再支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用人单位能够证明劳动者已经收到拒付工资的书面通知的除外。

第三条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

第四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因劳动关系是否已经解除或者终止,以及应否支付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产生的争议,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后,当事人依法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五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请求用人单位返还其收取的劳动合同定金、保证金、抵押金、抵押物产生的争议,或者办理劳动者的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等移转手续产生的争议,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后,当事人依法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六条劳动者因为工伤、职业病,请求用人单位依法承担给予工伤保险待遇的争议,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后,当事人依法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七条下列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

(一)劳动者请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社会保险金的纠纷;

(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制度改革产生的公有住房转让纠纷;

(三)劳动者对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伤残等级鉴定结论或者对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的异议纠纷;

(四)家庭或者个人与家政服务人员之间的纠纷;

(五)个体工匠与帮工、学徒之间的纠纷;(六)农村承包经营户与受雇人之间的纠纷。

第八条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预先支付劳动者部分工资或者医疗费用的裁决,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用人单位不履行上述裁决中的给付义务,劳动者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九条劳动者与起有字号的个体工商户产生的劳动争议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业主的自然情况。

第十条劳动者因履行劳动力派遣合同产生劳动争议而起诉,以派遣单位为被告;争议内容涉及接受单位的,以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为共同被告。

第十一条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同一裁决,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并案审理,双方当事人互为原告和被告。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撤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另一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继续审理。

第十二条当事人能够证明在申请仲裁期间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客观原因无法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申请仲裁期间中止,从中止的原因消灭之次日起,申请仲裁期间连续计算。

第十三条当事人能够证明在申请仲裁期间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申请仲裁期间中断:

(一)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

(二)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

(三)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申请仲裁期间中断的,从对方当事人明确拒绝履行义务,或者有关部门作出处理决定或明确表示不予处理时起,申请仲裁期间重新计算。

第十四条在诉讼过程中,劳动者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经济确有困难,或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存在欠薪逃匿可能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劳动者提供担保的义务,及时采取保全措施。

第十五条人民法院作出的财产保全裁定中,应当告知当事人在劳动仲裁机构的裁决书或者在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生效后三个月内申请强制执行。逾期不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措施。

第十六条用人单位制定的内部规章制度与集体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不一致,劳动者请求优先适用合同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七条当事人在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持下达成的具有劳动权利义务内容的调解协议,具有劳动合同的约束力,可以作为人民法院裁判的根据。当事人在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持下仅就劳动报酬争议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不履行调解协议确定的给付义务,劳动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

第十八条本解释自二○六年十月一日起施行。本解释施行前本院颁布的有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规定不一致的,合同法及司法解释。以本解释的规定为准。

本解释施行后,人民法院尚未审结的一审、二审案件适用本解释。本解释施行前已经审结的案件,不得适用本解释的规定进行再审。

[协议]贸易公司劳动协议


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法律意识的提高,书面形式订立的合同,双方签字或盖章后合同即成立,签订合同是保障我们合法权益的第一步。工作中比较常见的合同类型都有哪些呢?以下内容是小编特地整理的“[协议]贸易公司劳动协议”,希望能帮助到你,请收藏。

以下是小编为您呈现的“[协议]贸易公司劳动协议”相关内容,希望我的观点能够让您对未来有更加清晰的规划。在这个经济蒸蒸日上的时代,我们需要用到合同的机会也越来越多。“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时”,解除权人有权解除合同。

贸易公司劳动合同

一、前言

在中国现今经济高速发展的背景下,贸易公司作为一种重要的商业形式,受到了越来越多的关注。随着公司规模的扩大和业务范围的拓宽,如何规范和保障员工的权益,成为了贸易公司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

在这样的情况下,贸易公司劳动合同的签订成为了一项必要的工作。本文将就贸易公司劳动合同的相关主题进行探讨。

二、贸易公司劳动合同的基本要素

在签订贸易公司劳动合同时,应当明确合同的基本要素,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合同方:雇主和劳动者双方,必须明确双方的身份和法定代表人。

2.工作内容:明确员工的工作职责和岗位要求等。

3.工作地点:明确员工工作的实际地点。

4.工作时间:明确员工的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要求。

5.劳动报酬:包括员工的基本工资、加班费、奖金、补贴等。

6.社会保险:明确员工的社会保险缴纳方式和比例等。

7.劳动条款:包括试用期、解除合同、工作保密等条款。

三、试用期

贸易公司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当明确试用期的相关事项。试用期一般不超过三个月,期间员工如不能胜任工作,合同可以随时解除。

试用期内,企业应当着重考察员工的业务能力和工作态度,同时完善员工的岗位培训和指导工作,以便员工能够尽快地适应企业的工作环境和工作要求。

四、解除合同

在贸易公司的劳动合同中,必须规定双方解除合同的相关条件和程序要求。一般情况下,企业和员工都有解除合同的权利,但解除合同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和合同双方的约定。

如果员工要求解除合同,必须提前一个月提交书面申请,并经过贸易公司的同意。

如果贸易公司要求解除员工合同,一定要经过合法程序,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侵犯员工的合法权利。

五、工作保密

贸易公司的业务往往涉及商业机密,因此,在签订劳动合同时,一定要明确工作保密条款,并加强公司内部的保密管理。

员工必须遵守公司保密制度,不得泄露任何公司机密。同时,公司应当采取必要的管理措施,确保员工保密工作的顺利实施。

六、总结

贸易公司是当前经济形势下的一项重要商业形式。在签订劳动合同时,需要充分说明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员工的合法权益,确保企业的正常经营和发展。

因此,在签订贸易公司劳动合同时,应当明确合同的基本要素及各项条款的具体实施要求,以便双方共同维护合同的稳定和执行。

劳务聘请协议(篇二)


当企业之间进行交易和经济往来的时候,我们在很多场合下都会使用到合同这个东西。合同签订后,合同原件必须由公司保管。生活中我们该如何去撰写一份合同呢?下面是小编精心为你整理的“劳务聘请协议(篇二)”,请在阅读后,可以继续收藏本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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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以下简称甲方)

法人代表:

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性别:

户籍性质:

居民身份证号码:

户口所在地:四川省营山县小桥镇凉水村甲方为了加强后勤管理,更好地服务于教学,服务于全体师生,根据黔府办发[20xx]117号和遵府发电[20xx]27号文件要求以及2月1日赤水市校园安全管理暨食堂回收工作会议精神,经20xx年2月10日学校行政会研究决定,甲方聘请段仕田为学校食堂膳食科管理工作,为维护双方权益,明确双方职责,经双方民主协商,特订本合同:

一、聘用期限:

自20xx年2月20日起至20xx年7月15日止。

二、工作内容及工作要求:

1、乙方应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以及《长期中学食堂管理十大制度》,并严格执行好各项制度,每周日晚至次周五中午期间按时为学校师生提供安全、卫生的早餐、午餐和晚餐。

2、乙方应加强对学校食堂受聘食堂工作人员的管理,督促食堂工作人员做好本职工作。

3、乙方应积极配合学校做好食堂管理工作,组织食堂工作人员参加业务培训,知晓食品卫生安全的法律法规,熟练掌握食物加工操作流程,全力做好食品安全卫生工作。

4、乙方应积极配合学校后勤做好食堂收支账务,并定期向师生公示,自觉接受学校、师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

5、乙方应坚持重大事件报告制度,积极稳妥地处理好各类矛盾纠纷,防止事态扩大和升级。

6、若因乙方管理混乱,饭菜质量差,导致师生、家长意见极大的,则甲方扣发乙方当月的工资。

三、工资待遇:

对乙方实行1200元/月的捆绑工资,(说明:此工资待遇中已包含国家法律法规中规定的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缴纳的社会保险等一切费用,也包含用人单位应该为劳动者支付的一切补偿,但寒、暑假期间不享受此工资报酬),乙方需在食堂就餐的每月应扣除300元的生活费。工资报酬每月由学校后勤造册签字发放,也可本学期结束时到学校后勤一并领取,不足一个月的按实际上班天数(40元/天)进行计算劳务报酬。另外可视其乙方的工作业绩,对乙方工资进行奖惩。

四、合同终止的条件:

1、乙方因身体原因不能再胜任学校食堂膳食科管理工作。

2、不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履行岗位职责,不执行学校食堂管理十大制度,出现安全责任事故。

3、按聘任制的双向性,在一方面确有特殊原因须终止合同的,应在每学期开学前双方协商,予以解聘的,终止合同。

五、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六、本协议未尽事宜,按上级相关规定执行。、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国营企业员工劳动合同精选(10篇)


找到了有关“国营企业员工劳动合同”的好东西让我们一起看一看,如果您在阅读本文时感到一些教益那就是我的心愿。在社会经济快速发展的当下,合同被使用的越来越频繁了。签订合同能够明确规定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国营企业员工劳动合同【篇1】

正规国营企业员工劳动合同

一、前言

劳动合同是员工和用人单位之间的法律文书,对于员工的权益保护和用人单位的管理与运营,都有着重要的意义。尤其是在国营企业这样的大型机构中,合同的制定更应该严格规范和科学合理,确保公司的运行稳定、持续发展。

二、劳动合同的必要性

劳动合同是双方协商一致的法律文书,具有维护双方权益的作用。在国营企业中,劳动合同的制定和执行具有以下必要性:

(一)保障员工权益。劳动合同明确了员工的权利和义务,规定了薪酬、工作时间、休假、福利等关键事项,保护了员工的合法权益,对于员工的职业发展也有一定的引导作用。

(二)规范用人单位管理制度。劳动合同作为企业用人管理制度的重要基础,规范了企业管理制度、规章制度和运作标准,为企业经营提供了法律保障。

(三)维护国营企业的形象。劳动合同的签订不但有利于员工和企业之间的和谐关系,还有助于建立和维护企业良好的品牌形象和社会形象,提升企业的信誉度和市场竞争力。

三、正规国营企业员工劳动合同拟定

对于国营企业来说,员工的劳动合同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合同基本内容

1.用人单位基本信息,包括单位名称、组织机构代码、地址、法定代表人等;

2.员工个人信息,包括身份证明、户籍地、联系方式等;

3.劳动关系建立和终止的约定,例如试用期、解除合同条件、违反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后果等;

4.工作内容,包括岗位职责和具体工作任务;

5.工作时间和休假,以及周末和法定节假日的调休时间;

6.薪酬待遇,包括基本工资、福利和补贴等;

7.各种社会保险和公积金缴纳情况。

(二)合同签署时间和地点

劳动合同应该在员工入职前签订并在规定时间内归档备查。签署地点可定在用人单位或者劳动服务机构。

(三)合同履行

企业应当认真履行劳动合同的义务,保障员工权益,同时员工应当按照合同内容认真执行。

四、合同相关注意事项

(一)试用期

人们常说事先不分胜负,以后定生死。试用期是一种给双方测试的机会,包括员工能否胜任所在岗位,能否达到公司的要求;而从公司角度看,又是员工是否适应集体生活,是否有职业道德等考核。当然,最后与员工签订的是一份正式劳动合同。

(二)保密协议

国营企业的保密工作很重要。有些企业会在劳动合同中添加一些保密协议之类的附加项,以保护企业机密或核心技术。双方都必须认真执行,自觉维护企业利益和公司形象。

(三)违约责任

工作是人的一部分生活,只有按照规定的标准做好,才能实现自己的价值,取得应有的回报。但如果员工违反了合同约定,应当按照规定受到相应的惩罚;而如果用人单位有恶意扣减薪酬、随意解聘或者强迫员工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员工也有权获得相应的赔偿。

五、结语

国营企业员工劳动合同是企业与员工之间的权益协商,亦是维护企业高效稳定的管理制度。劳动合同在双方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由企业和员工签署,具有法律约束力,保障员工的权益,规范企业的用人管理制度。合同的签订和执行不仅会对企业在业务方面的开展提供保障,还将有助于培养和形成优秀的企业文化、员工队伍和信誉体系。

国营企业员工劳动合同【篇2】

主题:正规国营企业员工劳动合同

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越来越多的人开始选择到国企就业。国企作为国家的重要支柱,其规模、实力和影响力不断扩大,为社会创造了大量就业机会,成为了很多人就业的首选。而作为国企员工,与企业签订一份正规的劳动合同就成为了重要的内容。

一、劳动合同的重要性

在国家法律的规定下,劳动合同是企业与员工之间共同签订的一份法律文书,明确了相互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体现了合同双方的平等自由原则和合法合理原则。劳动合同既是员工的保障,也是企业的约束。当员工在企业工作时,劳动合同起到了“履行认真守信、竭尽全力”的作用,从而促进了企业的发展。

二、国营企业员工劳动合同的相关内容

国营企业员工劳动合同的内容通常包括以下几项:

1. 企业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劳动合同签订方的身份、名称、地址;

2. 劳动合同签订时间、工作岗位、工作内容、工作地点、试用期、合同期限、工作时间、休息时间、工资标准和支付周期、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缴纳;

3. 双方权利义务的约定,包括员工的工作职责、工作纪律和企业的职责,员工的权利和企业的权利;

4. 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和方式,以及解除劳动合同的事由、补偿标准等相关事项;

5. 违约、争议和裁判等相关条款。

三、劳动合同中应注意的事项

1. 劳动合同应当尊重双方的权利,更好地保证劳动者的利益,遵循规则和程序,避免任意违约和过度侵犯劳动者的利益;

2. 劳动合同应当在签订前,将相关内容仔细核对,包括薪酬、工作时间、工作内容等相关要素,或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

3. 劳动合同应当密切与实际情况相符,适应工作的需要,避免出现虚假、夸张、不适当的部分;

4. 劳动合同应当先签订后执行,并遵循相应法律规定,不偏向一方,平等待遇,确保双方的合法权益。

四、最佳实践:名副其实的正规国营企业员工劳动合同

名副其实的正规国营企业员工劳动合同,不仅仅是把合同签订的各环节准确执行,还应该充分尊重员工的权益,制定利益居于双方之间的合理合法协议,体现相应的工资福利和权利义务,让员工感到满意,提高员工的士气和工作效率。

同时,企业在大力推进科技创新、提高高技能人才的付出和培养方面,加强培养、引进和管理,制定完善、严格、透明的评价制度,鼓励员工积极参与和创造,为员工的发展提供足够的激励和机会。

最终,只有真正的做到了名副其实的正规国营企业员工劳动合同,企业才能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占得一席之地,在员工中建立起良好的信誉和声望,成为广大员工称赞和向往之地。

国营企业员工劳动合同【篇3】

正规国营企业员工劳动合同

作为中国经济的支柱之一,国营企业在中国有着重要的地位。国营企业员工的劳动合同是员工与企业之间的约定书,是保障双方权益的重要法律文件。本文将从劳动合同的概念、合同的主要内容等方面来阐述正规国营企业员工劳动合同。

一、劳动合同的概念

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为了明确双方劳动关系、约定劳动条件、保障劳动权益等而签订的书面合同。劳动合同是劳动法规定的一种合同形式。

二、劳动合同的主要内容

1.劳动合同的当事人:劳动合同应当明确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身份证号、联系方式等信息。

2.劳动合同的期限:劳动合同可以有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3.工作内容:劳动合同应当明确双方约定的工作任务、工作时间、工作地点等工作内容。

4.工资福利:劳动合同应当明确双方约定的工资、福利、保险等待遇情况。

5.劳动保护: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措施,防止劳动安全事故的发生。

6.违约责任:劳动合同应当明确双方的违约责任,例如双方应当如何处理违约情况。

三、劳动合同的签订和变更

签订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应当提供真实的个人信息和工作能力情况。用人单位应当保证提供的工作条件真实、合法,并且应当遵守国家劳动法规。劳动合同的签订应当满足自愿、平等、公正、合法的原则。

如果双方需要变更劳动合同,应当经过协商达成一致,并且应当签署书面协议。变更劳动合同时,应当遵循法律规定,例如不得降低劳动者的待遇标准等。

四、劳动合同的终止

劳动合同可以因为各种原因终止,例如合同期满、双方协商一致、劳动者辞职、用人单位解除合同等。劳动合同终止前,应当双方协商处理相关事宜,并在书面协议上签字确认。

五、合法权益的保障

对于合法权益被侵害的员工,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来维权。但是,建议员工在签署劳动合同时,应当仔细阅读劳动合同的内容,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避免出现因为劳动合同不严谨而导致后续纠纷的情况。

六、结语

正规国营企业员工的劳动合同是保障双方权益的重要法律文件,应当认真对待。员工在签署劳动合同时,应当仔细了解合同的内容,并在签署前与用人单位进行充分协商。对于违反劳动合同规定的行为,员工应当及时向用人单位提出维权申请,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国营企业员工劳动合同【篇4】

正规国营企业员工劳动合同

一、前言

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确定劳动关系时所签订的合同,是维护劳动者权益、规范用人单位行为、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的重要法律文件。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劳动关系的管理也越来越重要,劳动合同也在日益普及。本文将重点探讨正规国营企业员工劳动合同的相关内容。

二、正规国营企业员工劳动合同的定义

正规国营企业员工劳动合同是国家在国营企业所制定的工商业机构的员工与用人单位之间约定基本工作条件及权责,以明确劳动双方各自的权利义务、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和用人单位的正当利益。

三、正规国营企业员工劳动合同的内容

1. 劳动合同双方的基本情况和工作情况:双方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联系方式等信息以及员工的工作类别、工作岗位、工作地点、职务、试用时间、正式工作时间等。

2. 工作内容:工作任务、职责、权利和义务。

3. 工作时间和完成工作任务的责任:员工的工作时间、节假日及休息日等,以及员工完成工作任务的责任。

4. 工资福利、保险福利和社会保障:员工的工资福利、保险福利和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权益。

5. 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保护员工的身体健康和工作安全。

6. 劳动纪律和违法违纪行为处理:规范员工的行为和职责,遵守企业规章制度和国家法律法规。

7. 劳动合同的期限和终止:劳动合同的期限、终止的条件、方式等等。

四、正规国营企业员工劳动合同的保障和实施

正规国营企业员工劳动合同是一份合法合规的文件,双方都应该严格执行和遵守。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用人单位应该保障员工的权益,如按时发放工资、保障工作安全和健康等;同时,员工也要认真地完成工作任务,遵守企业的规章制度。

在维护员工权益方面,劳动合同是一个非常重要的保障措施,但实际情况中,还需要配合相关法律法规等来确保员工权益的实现。用人单位应该了解和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定期审核、修订劳动合同,确保员工权益受到保障。

五、结论

正规国营企业员工劳动合同是保障劳动双方权益的一份重要的法律文书,制定和执行劳动合同可以确保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进一步促进社会的发展。在中国,随着劳动合同制度的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劳动合同的重要性将更为凸显,我们应该切实加强对劳动关系的管理和维护,给予员工更多的尊重和保障。

国营企业员工劳动合同【篇5】

正规国营企业员工劳动合同

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国有企业的改革和转型已经成为了最为重要的议题之一。国有企业是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柱,是吸纳就业的主要渠道之一。随之而来的,则是国有企业员工劳动合同问题。正规国营企业员工劳动合同应该如何制定?应该遵循什么原则?下面,本文将就此问题进行探讨。

一、劳动法律制度是制定劳动合同的根据

劳动合同法是我国劳动法的基础法律,对劳动关系的基本体系有着明确的规定。只有依法制定的劳动合同才具有合法性。同时,我国还有很多关于劳动工资、福利待遇等方面的补充法律规定,如工伤保险条例、社会保险法等等。在制定正规国营企业员工劳动合同时,除了遵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有必要结合行业特点和个人情况,进一步明确劳动合同的内容。

二、合同内容必须明确和合理

正规国营企业员工劳动合同内容应当符合劳动法律制度,具有可操作性和实效性。首先,合同内容必须明确,包括工作岗位、职责、工作时间、劳动报酬、工作条件等。其次,合同中的内容必须是合理的,依据所在地区的能力水平,给予员工合理的薪资待遇和福利保障。合同要匹配员工实际能力和条件,并需要与相应的法律以及集体福利保障模式协调统一,来满足企业的要求。

三、签订和履行员工劳动合同是企业依法管理和处理劳动争议的重要方式

国营企业是国家财产的代表,能力的提升和效益的提高需要基于员工的稳定和可靠性,其合法的员工与员工之间的关系,在法律上是需要得到认可和确认的,这是社会和企业的要求,也是员工的权益诉求。签订和履行劳动合同是企业依法管理和处理员工劳动关系的重要方式。只有尽可能确保企业和员工双方的权益,才能有效地维护良好的劳动关系。

四、合同公平公正

在劳动合同的制定过程中,双方的合法权益需要得到充分的维护和体现,其内容需要合法、公平、公正、合理。对于一方所构成的合同条款必须做到完全透明公开,若是合同中的内容存在不合理处置的条款,不能因此而对员工造成不良的影响。

五、多次确认和更迭合同

劳动关系是一种长期的关系,正规的国有企业员工劳动合同不同于普通单位劳动合同。合同中的内容,应涵盖员工的工作时间、工作岗位、职责、合同先决条件、薪酬和福利待遇等,双方签订的合同需要被长期的遵守和履行。

最后,总结起来还需要说明的是,正规国营企业员工劳动合同的制定,不能仅仅是肋网繁琐协议的签署,这需要建立在诚信、平等并据以原则基础上制定。只有如此,才能真正体现出各方的权益,保障员工的权益和企业的稳定发展。

国营企业员工劳动合同【篇6】

正规国营企业员工劳动合同

随着国家经济的不断发展,越来越多的人有了就业的机会,成为了企业的一份子,同时也签订了劳动合同。而作为正规国营企业的一名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是稳定工作、享有稳定收入的重要保障。本文将详细介绍正规国营企业员工劳动合同的相关要素。

一、关于劳动合同

根据中国法律的规定,一份正规的劳动合同必须包括基本工资、工作时间、劳动报酬、安全保护、福利待遇、劳动争议处理、解除劳动合同等内容。在签订劳动合同之前,企业应该对员工进行培训,让员工了解企业的制度、规范及其他操作流程。同时,企业应该遵守劳动法与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员工权益不受侵犯。

二、关于基本工资

基本工资是劳动收入的主要组成部分,是指员工按月支付的工资总额。在签订劳动合同时,企业应该与员工协商工资构成,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津贴等,确保员工的收入不受侵害。同时,企业应该遵守国家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让员工享有公正的工资待遇。

三、关于工作时间

正规国营企业应该遵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工作时间,保障员工的劳动权益。在劳动合同中应当确定员工的工作时间及休息时间,如加班、休息日及法定节假日工资调整等问题都应清楚地规定在合同中。

四、关于安全保护

企业应该建立安全保护制度,确保员工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同时,在劳动合同中应规定企业对员工进行职业安全教育、职业病防治、安全措施等方面的责任和义务,确保员工的安全保障。

五、关于福利待遇

福利待遇是对员工的关心体现,正规国营企业应该根据员工的工龄、表现等综合情况,给予适当的福利待遇。劳动合同中应当明确福利待遇的内容和标准,如社会保险、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等等待遇。

六、关于劳动争议处理

在劳动关系中,难免会出现各种矛盾和纠纷, 正规国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的劳动争议处理机制,确保员工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在劳动合同中,应当明确解决劳动争议的程序和方式,如集体协商、仲裁和诉讼等。

七、关于解除劳动合同

员工因个人原因或公司决策等原因,可能需要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在这种情况下,正规国营企业应当按照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在劳动合同中应明确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程序和补偿标准等内容。

总之,在正规国营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是职业生涯发展中的重要保障。企业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为员工提供稳定收入、福利待遇和安全保障。同时,员工也应当严格履行规章制度和劳动合同,共同为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做出贡献。

国营企业员工劳动合同【篇7】

正规国营企业员工劳动合同——珍贵的权益保障

一、前言

劳动者是劳动生产的主体,是国家和社会的基础。在市场经济的现代化进程中,保障劳动者的权益成为了国家和企业不可回避的法律和道德责任。劳动合同作为一种保障劳动者权益的制度,逐渐地成为了聘用和雇佣关系中正当合法的保护方式。尤其是国营企业员工劳动合同,更是强调了国有企业在全面市场改革中保护弱势群体的良好形象。

二、国营企业员工劳动合同的重要性

国营企业员工劳动合同具有重要的保障意义,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保障劳动者权益:劳动合同确立了雇佣关系中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障了员工的工资待遇、工作环境、劳动纪律,维护了双方合法权益。

2.促进企业稳定运营:国营企业员工劳动合同建立了稳定的雇佣关系,能够让员工心态稳定、积极投入工作,从而促进企业的生产和经营的持续发展。

3.体现国有企业社会责任:国营企业作为国家的重要财产,企业的成败关系到国家的利益和声誉。加强劳动者的权益保护,实际上也是国有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维护公平正义的需要。

4.维护企业形象:建立劳动合同制度能够提升企业形象,是诚信经营的重要体现。有劳动合同的企业,往往更受社会认可, 下一次合作时会给予更多关注和信任。

三、国营企业员工劳动合同的基本要素

国营企业员工劳动合同是国营企业与员工建立劳动关系的重要载体。阐释国营企业员工劳动合同的基本要素,能够让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签订劳动合同时更加规范和准确:

1.合同主体: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即国营企业)与劳动者之间的合同,必须明确约定双方的基本信息。

2.劳动内容:具体约定劳动者从事的工作性质和内容,包括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工作保险、工资福利等主要内容,并注明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3.劳动期限:首先需要明确是固定期限还是无固定期限,同时规定劳动期限的时间长度。并在合同期满内,就继续雇佣、解除合同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具体要求。

4.劳动报酬:明确劳动者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和福利制度,以及计算公式、支付期限、发放方式等基本内容。

四、国营企业员工劳动合同的制订和签订

制作和签订劳动合同,必须遵循法律的要求,维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具体包括以下几个环节:

1.协商制定合同:建议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在口头、书面方式进行沟通,确立双方的意愿。用人单位依法制定合同,劳动者审慎同意。

2.书面签订劳动合同:协商后以书面形式签订劳动合同,逐一详细地履行各项内容的约定。

3.认真阅读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劳动者应当仔细阅读合同内容,并明确合同主体、劳动内容、劳动期限、劳动报酬等与其有关的所有内容,确保自己的权益不受侵害。

4.谨慎对待合同:劳动者要遵守合同义务,不得超越合同约定的职责范围,同时用人单位也需严格执行合同约定,承担法律责任。

五、国营企业员工劳动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劳动合同不是一成不变的,有时必须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变更。变更和解除劳动合同,必须遵守法律规定,彼此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1.变更合同:双方必须在良好的沟通条件下,达成变更合同的共识。在合同条款的调整过程中,应当维护双方权益平等,避免任何不公平行为。

2.解除合同:解除合同指终止双方的劳动关系,如有不同意见或争议,必须通过严格的法律程序解决。除非符合国家法律的规定,否则用人单位不得擅自解除劳动合同。

六、国营企业员工劳动合同的续签

劳动关系是长久的,而在合同期满后,需要续签劳动合同,这也是持续保障双方权益的一个环节。

1.续签合同:劳动合同到期前,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当进行协商,认真评估续签的必要性和条件。如果存在不确定因素,需要重新制定合同。

2.双方自由谈判:在续签合同时,劳动者应当尽量争取自己的利益,谈判并签署一个能够满足双方利益的新合同。

七、结束语

国营企业员工劳动合同制度的建立和实施,一定程度上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搭建了双方权益保障的平台。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签订合同时,要具备相应的法律常识和协商双方的谈判能力,让双方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能够达成公平合理的协议。同时,国家和有关部门也应当加强对此的法律管理和规范,从法律层面创建一个大家都公认、充满诚信的劳动合同机制。

国营企业员工劳动合同【篇8】

正规国营企业员工劳动合同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的企业数量逐渐增多,其中不乏国营企业。国营企业的特点在于其所有权属于国家,其拥有的资产、财产也是取自国家。作为国营企业的员工,除了享受国家的公共福利以外,还要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其工作职责和权利。本文将就正规国营企业员工劳动合同进行详细的阐述。

一、劳动合同的定义

劳动合同是雇佣合同的一种,是雇主和劳动者之间的协议,规定了劳动者的职责、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工资福利、社会保险等事项。在我国劳动法中,劳动合同被明确规定为聘用劳动者的法律文件,是雇主和劳动者之间建立合法关系的基础。

二、劳动合同的签订原则

1.甲乙双方自愿原则。在签订劳动合同之前,双方要自愿达成一致,不能有任何强迫行为。

2.平等自主原则。在劳动合同中,甲乙双方应保持平等地位,避免一方对另一方的摆布。同时,双方应自主决定合同内容,避免受到外在因素的影响。

3.公平合理原则。在劳动合同签订过程中,甲乙双方应合理分配权利和义务,协商达成合理的劳动合同内容,维护双方的利益平衡。

4.诚实信用原则。在签订劳动合同时,甲乙双方应当真实、诚实地提供相关信息,并承诺履行合同条款。

5.合法合规原则。在签订劳动合同时,甲乙双方应遵守国家法律和相关规定,不得违法违规。

三、劳动合同中应包含的条款

1.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和联系方式。

2.工作内容、职责和工作地点。包括公司名称、工作岗位、工作地点等。

3.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包括工作时间、加班制度、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等。

4.劳动报酬和奖金制度。包括基本工资、福利待遇、工伤保险、社会保险、年终奖金等。

5.劳动保障和福利制度。包括工作条件、医疗保险、住房补贴、交通补贴等。

6.劳动合同的期限和解除条件。包括合同的起止时间、终止条件、解除和续签条件等。

7.甲方和乙方应履行的其他义务和约定。

四、劳动合同的签订流程

1.招聘单位通过人力资源市场或网络发布招聘信息,引进合适的人员。

2.应聘者提交简历并进行面试,达成录用协议。

3.双方协商工资、福利待遇、工作内容等细节,起草劳动合同。

4.甲方和乙方双方通过协商和签字方式确认劳动合同内容,签订劳动合同。

5.劳动合同生效,并按照约定的期限或条件执行。

五、劳动合同的终止和解除

1.期满或协商解除。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当甲乙双方到期或协商解除时,劳动合同终止。

2.解除劳动合同。当甲方或乙方违反合同条款或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时,对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3.劳动者提前解除。当劳动者提前解除合同时,应向雇主提前告知,并支付违约金。

4.雇主提前解除。当雇主提前解除合同时,应向劳动者支付相应的补偿款。

六、总结

劳动合同是公司与员工之间的合同,是维护双方权益的法律文件。在劳动合同的签订过程中,要遵守合同的签订原则,在合同中包含必要的条款。同时,在劳动合同的执行过程中,要遵守合同的内容,保持双方融洽的关系。

国营企业员工劳动合同【篇9】

正规国营企业员工劳动合同:

一、合同双方

雇主:(公司名称)

地址:

邮编:

法定代表人:

职位:

员工:(个人名称)

地址:

邮编: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甲方、乙方在签署本合同时应当出具有效的身份证明。

二、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甲方(单位)雇佣乙方就甲方的企业经营活动从事以下合同规定的工作,具体工作内容参照以下附表:

工作地点:(具体地址)

三、合同期限

本劳动合同自_____年___月___日开始,至

_____年___月___日止。

四、劳动报酬

1.乙方每月基本工资不低于5000元。

2.除基本工资外,根据甲方规定,在合同有效期内,乙方享有的其它福利待遇如社保、住房补贴等,以甲方规定为准。

3.领取工资的日期为每月的最后一天,在这一天后15个自然日内支付给乙方或按照甲方规定的银行代发制度发放。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

1.乙方应该保证正常工作时间不低于每周40小时。

2.具体作息时间按照甲方规定执行。

3.在正常工作期间,如有值班、加班等需要,甲方会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予以补偿。

4.休息日按照国家法定规定执行。

六、劳动保护和福利待遇

1.甲方应按照国家法律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劳保、福利待遇。

2.甲方应当为乙方提供安全、卫生、良好的工作环境、保障设施和条件。

3.甲方应为乙方交纳社会保险、公积金。

七、保密义务和知识产权

1.乙方应当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及其他涉密信息,不得泄露或利用。

2.乙方在工作期间所创造的知识产权归甲方所有。

八、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1.如因工作需要,甲方需要对合同进行变更,应经过乙方同意,并按照国家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变更。

2.本合同有效期内,已经签订的协议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改变、解除本合同,除非在甲、乙双方的协商和同意并按照国家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

3.如因甲方的原因,造成乙方不能继续工作或其他原因,甲方有责任提前向乙方说明情况,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合同规定给予赔偿。

4.终止合同时,乙方应当交回企业所有资料及物品,并签署知情保密协议及其他相关文件。

九、争议解决和法律适用

1.乙方对本合同的内容有异议或与甲方发生争执时,应当及时与甲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以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

3.本合同未涉及的地方,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制度。

甲方:(公司名称)

地址:

邮编:

法定代表人:

职位:

乙方:(个人名称)

地址:

邮编: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签约日期:_____年___月___日

签约地点:

附件:工作内容具体规定

附件:

本合同的有效期内,乙方的工作内容如下:

1、在甲方的______部门工作,主要任务为__________。

2、根据工作需要,乙方需参与部门内其他工作。

3、如有适当调整,应经过双方的协商,并在双方确定的时间内完成。

4、乙方应当遵守公司规章制度,保证工作质量和效率,完成上司交付的任务。

5、如有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乙方将面临相应的处分和法律责任。

国营企业员工劳动合同【篇10】

正规国营企业员工劳动合同

一、前言

在现代社会中,劳动合同作为一种经济关系的法律形式,对于维护劳动者的劳动权益,保障国家经济发展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本文主要围绕正规国营企业员工劳动合同这一主题展开,重点论述劳动合同的概念及其重要性、国营企业员工劳动合同的权益、国营企业员工劳动合同的内容和注意事项等方面的内容。旨在为读者提供一些有价值的参考。

二、劳动合同的概念及其重要性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约定的,确定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书面合同。它是一种法律形式,在我国劳动法中被赋予了极为重要的地位。目的在于借助于法律合同规范的秩序,调整员工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促进用人单位按合法要求对员工提供工作机会和必要待遇,得出和谐发展,实现劳动与资本双方合理的利益分配。

三、国营企业员工劳动合同的权益

下面,本文将就国营企业员工劳动合同中的权益展开阐述:

1.工资报酬

工资报酬作为劳动者进行职业奉献的回报,在劳动合同中也被视为极为重要的条款。在国营企业中,工资报酬应当与市场水平相对应,且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此外,在劳动合同中,还应当规定加班、福利、津贴等方面的费用。

2.社会保险

在国营企业员工劳动合同中,应当明确员工参保的社会保险项目,如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等。此外,还应当规定各个社会保险的缴费比例,以及员工个人缴费和单位缴费的责任分担。

3.工作时间和休假

在国营企业员工劳动合同中,应当规定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以明确员工的工作时长和休假日数,保证员工的身体健康和劳动权益。特别是在一些特殊的工作场所,如采矿业、高温作业等,还应当规定特殊劳动保护措施。

4.培训和晋升机会

在国营企业员工劳动合同中,应当规定培训和晋升机会,以保证员工职业发展的规划和晋升机会。员工所需的培训项目和培训时间,以及晋升的条件和机会都应在劳动合同中得到详细规定。

四、国营企业员工劳动合同的内容和注意事项

1.合同的名称或标题

国营企业员工劳动合同应当在上方明确标注该合同的名称或标题。通常,劳动合同的名称或标题应当简要易懂,能够准确反映合同的主要内容,为以后的管理和维权打下重要的基础。

2.合同的双方当事人

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应当明确标识。用人单位应当为国营企业,而员工则应当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等基本信息,以便管理和维权。

3.合同的工作岗位和工作内容

合同应当明确标注员工的工作岗位和工作内容。这是劳动合同中相当重要的一部分,必须清晰、准确地标注员工所承担的职责和工作主管所应负的权利和责任,否则将会极大地影响到员工的权益保障和劳动秩序。

4.合同的工资待遇及其他福利

合同应当明确规定员工的工资待遇及相关福利,如住房补贴、交通补贴、伙食补贴、节假日工资等。合同应当将具体的待遇标准、支付方式、时间、地点等内容清晰标明,以及各种补贴的规定,为以后的管理和维权提供依据。

5.合同中的其他约定

劳动合同除以上几个方面外,还可以约定其他一些合法的内容,例如保密、试用期、培训、晋升机会等等。虽然这些内容并不是必需的,但在具体情况下,这些内容的覆盖也会更具体更全面地保障员工权益和维护用人单位的计划完成。

五、结论

国营企业员工劳动合同是保障劳动者权益、调整劳动与资本关系的非常重要的一个法律形式。在本文中,我们对劳动合同的概念及其重要性展开了论述,重点阐述了国营企业员工劳动合同中的权益、内容和注意事项等方面的内容。我们希望本篇文都能够为读者提供帮助。在实际操作中,我们更需要按照良好的管理制度和现有的法律法规,在规范合同约定的同时,保护员工权益,维护用人单位的利益。

本文来源:http://www.mtb31.com/m/267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