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课件
时间:2026-02-23 作者:每天帮法律课件(精华18篇)。
⬓ 法律课件 ⬓
摘 要:《法律篇》是柏拉图继《理想国》、《政治家》之后的又一力作。
从实际的社会状况出发,在《法律篇》里他强调必须实行法治。
据此他论述了法律的含义、性质,法律与权力、自由的关系,立法的目的、条件以及如何实行法治等一系列法律思想和法治措施。
虽然受阶级和社会条件的限制,其思想存在着缺陷与不足,但不可否认的是,在某些方面的论述既有深度又极具借鉴意义。
晚年柏拉图的思想发生了变化,开始认识到法律在政治生活中的重要性。
在《法律篇》中,他论述了自己的法律思想,不仅体现了其法律智慧,也对我们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有着重要参考价值。
来库古的立法和苏格拉底的以身殉法给柏拉图以强烈的震撼,让其认识到法律的魅力。
另外,其自身的社会政治实践让其认识到“理想国”只是一个空想,法治才是治国良方。
故在《法律篇》中他提出了法治的思想。
他的法律思想主要是建立在理念论的哲学基础之上。
在《法律篇》中,他在更广泛的背景上,把最高的善的理念看作是“第二等好的国家”赖以建立的模型和追求的目标。
为了实现这一理念,他主张由优秀的人运用法律来治理城邦,从而实现城邦最高的善。
他认为法律是由社会中占主导地位的人制定的,用来规范家庭和社会的理智的约定。
在他看来,法律必须是正义的,正义性是法律永远的特性。
其次,为了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必须保持法律的权威性、稳定性和可变性。
那么,作为一种社会规范,法律与习惯法、与权力、与自由等是什么关系呢?
首先,不成文法(祖宗之法)虽不是明文规定,但也不是毫无规范的东西,琐碎繁杂的风俗和传统使宏大的立法内容丰富,连接并保护着现存的各种成文法。
作为一种自律的习俗应该要接受法律和制度的控制。
权力与自由是离不开的,在法律与自由的关系问题上,他把自由、智慧、与和平看成是城邦立法的目标。
其赞成的是一种相对的自由。
自由是以法律为前提,正如卢梭在《政治经济学》所写的那样,“这一切奇迹都是依靠法律来实现的,只有依靠法律才能实现公正与自由”。
①在论述了法律与自由的基础之上,柏拉图又讨论了法律与政体的关系。
他认为法律可以保存共同体的同时也可使其遭到瓦解。
理论是为实践服务的,那么,柏拉图为什么要强调法律在治理国家中的重要作用呢?
从法律本身来看,法律是公意的体现,是一种理性的约定,体现了神的意志。
法律能够帮助人们追求善和幸福。
其次,法律的审判是真正的审判,它绝不以伤害人为目的。
从人这一主体来看,他认为只要法律的制定是高尚的,人就必须与法合作并服从。
对于法律的真意,个人的责任是理解并服从,而城邦的责任是接受,并把它上升为城邦的法并成为城邦及其他社团交往的准则,也就是实行法治。
他在论述了“法治”重要性的同时,也对其如何实现提出了自己的构想,具体体现在:
首先,立法是实现法治的前提,其认为要遵循公正和善德的理念,保障社会的自由、和平、理智,创设立法条件,按照双重过程和单一过程两种方法来制定法律。
对立法执笔者立法家也提出了要求。
首先,立法者不要陷于制定法规上,且不能把和平当成是战争的工具。
最后,立法具有长期性,故需要耐心和坚持不懈的精神。
但是,仅仅有法律是不够的,法治的关键在于法律得到公正的执行和遵守。
为了不使法治成为空话,还必须采取相应的措施,例如要选举好各种官吏;做好国民的法制教育工作,提高国民的法律意识以及运用法律的能力;建立完善的司法制度,制定程序法,设立法庭,选任检察官和法官以及陪审员,实行陪审制度。
法官要严格保持中立,谨言慎行。
通过上面的分析,我们得知在《法律篇》中,柏拉图从实际的社会状况入手分析,以“正义”作为法律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强调了法治的重要性。
此外,还对政体、城邦(国家)的起源、法律的产生等进行了深入探索。
由于受社会背景和阶级的局限性,其法律思想也有着缺陷与不足。
第一,尽管柏拉图着重强调法律的至上权威性,但法律真的是至高无上的吗?答案是否定的。
他认为的权威性是社会对法律的普遍遵守和服从。
但是,法律的权威性更应体现在制定上。
柏拉图把法律的制定权交给立法者――独裁者和政治家的结合。
所以法律仍是其意志的产物,仍带有阶级性,人们通过对法律的服从最终还是服从立法者的意志。
但柏拉图却否认了法律的这种阶级性。
第二,因为法律不是万能的,存在很多需要补充的细节。
他主张由执法官按照他们的实际经验对法律细节进行补充,或者由法庭酌情处理,这就给与执法官以及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但并没有对其权限的范围和大小进行明确规定。
有没有不存在自由裁量权的情况?如何保证自由裁量权被公正与公平地行使?如何对自由裁量权进行限制?这些从《法律篇》中无法找到清晰明确的答案。
虽然有些问题我们无法从法律篇中找到答案,但不可否认的是,“《法律篇》是一本以论述法律规范为主的,并涉及自然界和人类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
\+②柏拉图对于善与正义、理性以及法治的思考,奠定了西方法律社会的基础,是西方法律思想的源头。
分析《法律篇》中的法律思想,极具理论和现实意义。
通过对《法律篇》的学习了解,有助于更好地理解柏拉图的相关思想,对当前我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国家有重要参考借鉴价值。
在我国,法治遇到的问题不是如何认识法治,而是如何实现法治。
在当下中国,政府以及公民都认识到了法治的意义和价值。
对于,建立一种什么样的法治?如何建构法治?法治实现的条件有哪些?这些成为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障碍所在。
《法律篇》或许可以给我们一些启示和借鉴。
首先,有法可依是实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前提。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首先要制定系统而严密的法律法规以做到有法可依,并且在法律的制定,实施,遵守各环节保证其权威性,充分发挥法律对社会成员约束、警示、威慑、惩戒作用。
在制定法律前,要通过多种渠道广泛地征求法律专家、资深学者以及社会民众的意见,使其更具科学性和民主性。
相比较立法的权威性而言,公正、公平、严格地执法以及社会的普遍守法更为重要、关键。
这就要求: 一方面, 利用多种渠道加强国民法制教育,培养法律意识。
使全体公民懂法、遵守法。
另一方面,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必须严格执法,公正司法,要严格坚持并贯彻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在处理违法案件时,必须严惩不贷,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
另外,借鉴《法律篇》中对法官自由裁量权规定的不足之处,我们要吸取其教训。
在我国的司法审判中不仅要健全完善相关的制度规定,对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范围进行明确的规定和限制,更要加强对其自由裁量权的监督。
用制度规范和监督约束的双重作用来规范。
除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外,《法律篇》中也涉及了陪审制度。
那么我国陪审制度是否存在着问题,我们又该如何完善它呢?学者魏胜强在其文章中写到:“我国陪审制度最大的不足在于不具备法律论证的功能。
具体表现为:人民陪审员力量不强大,难以表达异议;人民陪审员立场不客观,无法回应质疑;人民陪审员地位不独立,不能违逆法院”。
\+③所以,在推动依法治国的进程中,要完善法律论证,增强人民陪审员的力量,保持其中立的地位。
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以及陪审制度在法律审判的作用,从而更好地推动我国的法治进程。
《法律篇》中的法律思想是柏拉图最成熟的思想之一,而且在整个古希腊的法律思想中占有举足轻重的重要作用。
通过以上的简单分析,柏拉图的法治理论在某些方面所取得的经验至今仍有借鉴意义。
所以,我们要坚持马克思主义事实求是的思想方法,对其有清醒的认识,从国情出发取其精华,去其糟粕,使其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而服务。
①参见卢梭:《政治经济学》 李平沤译,商务印书馆版,第12页.
②石浩然.《柏拉图法律思想解读》 .卷宗,,(9).
③魏胜强,《法律论证场景的构建―关于我国陪审制度的思考》.法学,,(7).
何勤华.《西方法律思想史》(第二版).上海: 复旦大学出版社,.
谷春德.《西方法律思想史》(第三版).北京: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9.
⬓ 法律课件 ⬓
利用这个周末时间,学校组织我们到临高县委参加了教师各项法律法规知识的学习,在学习的过程中,又一次让我们的思想和心灵受到了净化,得到了提升。法律法规的制定为我们从教者指明了前进的方向,提出了努力实现的`目标。在学习中认真对照,自我反思;在寻找差距与不足中正视自己。从而为自己以后学习与提高的道路指明了方向,最重要的是,让我们老师对教育事业充满了激情、斗志与信心,现在,我想谈谈我对这次学习的感受:
道德品质、学识学风等多方面以身作则。教育过程中,要求学生不能做的,我们也坚决不可以做;要求学生必须做的,我们就应当率先完成。既然我们要求学生不迟到,那我们就该在预备铃响前提前到教室门口等待,看似区区小事,实则细微之处见真知。 教书育人的神圣天职,在自己的工作岗位上,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实施素质教育,着力提升层次,提高质量,精心教书,潜心育人。回顾自己这几年的教书时间,使我深深体会到,要想当好一名教师,最根本的就是要把教书育人当成自己的天职。做到在教书中全面提升自己的素质,在育人中不断净化自己的灵魂。而要做到这一点,我们必须丰厚自己的底蕴。提升自己的品味,自己在这方面还有很多欠缺,今后要努力通过各种途径来充实自己,以便更好的完成教书育人的重任
生活氛围,让学生在快乐与幸福中得到发展。在教育教学实践中,始终牢记法律法规的条文,充分做到尊重学生人格,不歧视学生,对学习或平时存在问题的学生,要多方面想办法树立其信心,但有时也有耐心不够的时候,今后要学会寻找孩子身上的闪光点,用显微镜看其不足,我们彼此一定都会多得许多快乐。
有志向、有智慧的完整的人。教育是人类学,是对人类灵魂的引导和塑造。不了解学生,不了解他的智力发展,他的思维、兴趣、爱好、才能,就谈不上教育。热爱每一个学生,我要热爱我的每一个学生,我觉得教师不只是教给学生知识,还要教会他做人。还要关爱他,时时刻刻让他感觉到集体的温暖。让每个学生都能在这个集体中茁壮、健康的成长,这就是我的目标。也是我的责任。
充实自己的知识,做到与时代同步,才能培养出符合社会发展需要的人才,挑好肩上这付教书育人的重担。
⬓ 法律课件 ⬓
1 . Im glad to learn that you won first prize in the composition contest held at your schoolId like to take this opportunity to offer my congratulations on your success非常高兴得知你在学校举办的比赛中荣获一等奖,我想借此机会对你的成功表示祝贺。
2 . May your Christmas be filled with special moment, warmth, peace and happiness, the joy of covered ones near,and wishing you all the joys of Christmas and a year of happiness
3 . Where the show really excites is in the display of avant-garde photography
4 . 从来没有一个人像你这样爱我,谢谢你!
5 . 致圣诞贺忱与最美好的祝福!
6 . Dont wait for the fall, to remember the advice
7 . Our photograph shows how the plants will turn out
8 . 给你特别的祝福,愿圣诞和新年带给你无边的幸福如意。
9 . 在圣诞和新年来临之际,祝福你平安快乐幸福!
10 . In the season of joy I present my sincere wishes and kind thoughts May the kind of New Year outshine all the rest在这欢乐的时节给你我最真的祝福和亲切的思念,愿你今年的新年比往年更璀璨。
⬓ 法律课件 ⬓
法律谚语范例
1、 法律的保护比个人的保护更有力。
2、 法律有效力国民便昌盛。
3、 造法易,执行难。
4、 不确定性在法律中受到非难,极度的确定性反而有损确定性。
5、 法律的解释具有法律的效力。
6、 法学家的共同意见具有习惯的力量。
7、 在用语中不存在模糊性时,不得允许探索用语的意图。
8、 对制定法应当做严格解释。
9、 习惯是法律的最好解释者。
10、 没有法律就没有犯罪,没有法律就没有刑罚。(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
11、 实施违法行为或者是基于预谋、或者是基于冲动、或者是基于偶然。
12、 审判不应依照先例,而应依照法律。
13、 没有事先公布的法律就没有刑罚。
14、 简短是法律之友,极度的精确在法律上受到非难。
15、 警察是法庭的仆人。(警察必须根据法庭传召出庭作证)
16、 举证之所在,败诉之所在
17、 迟来的正义即非正义。
18、 救济走在权力之前,无救济即无权力。
19、 法律乃是改革的主要力量,是解决冲突的首要渠道。
20、 如果行政权力的膨胀是现代社会不可豁免的宿命,那么为了取得社会的平衡,一方面必须让政治充分反映民众的意愿,另一方面在法的体系中应该最大限度地尊重个人的主体性,使他们能够与过分膨胀的行政权力相抗衡。
21、 法律的调整对象是行为,而所谓社会关系不过是人与人之间的行为互动或交互行为,没有人们之间的交互行为,就没有社会关系。法律是通过影响人们的行为而实现对社会关系的调整。
22、 在一个秩序良好的国家中,司法部门应得到人们的信任和支持。从这个意义出发,公信力的丧失就意味着司法权的丧失。
23、 司法,就其本质而言,就是平等;越缺乏平等条件的地方,就越难看出在刑罚平等上有什么司法。
24、 人与人是不相同的,人们不能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理解成平等就是一视同仁、人人相等。
25、 我们作为人而有权拥有的平等是环境平等,而不是个人平等。
26、 任何事情,只要与自然发颠扑不破的永恒要走向冲突,就是无效的,因而也就不能约束任何。
27、 法律的力量仅限于禁止每一个人损害别人的权利,而不禁止它行使自己的权利。
28、 如果司法权同行政权合二为一,法官便将握有压迫者的力量。
29、 如同人们一般所理解的一样,法律行为是对特定法律秩序中所有事实要件的抽象,其中主要是那种不违法的行为,同时也不是法律交易的行为,这类行为也要产生法律上的后果。这种根据法律规定而导致一定法律后果的行为,就是法律行为。
30、刑罚的严厉程度应该只为实现其目标而绝对必需。所有超过于此的刑罚不仅是过分的恶,而且会制造大量的阻碍公正目标实现的坎坷。
31、没有事先公布的法律就没有刑罚。
32、法律没有禁止的,都是公民的权利。
33、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而不在于逻辑。
34、习惯法非但不比法令灵活,非但不必法令更容易适应新的条件,而且相反,它更趋向于抱残守缺、因循守旧、难以变化。
35、对于犯罪最强有力的约束力量不是刑罚的严酷性,而是刑罚的必定性,因为,即便是最小的罪恶,一旦成了确定的,就总令人心悸。
36、刑为盛世所不能废,而亦盛世所不尚。
37、一次不公的裁判比多次不平的的举动为祸尤烈。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裁判则把水源败坏。
38、我们的时代是权利的时代。
39、人权是我们时代的观念,是已经得到普遍接受的唯一的政治与道德观念。
40、 即使判决并没有准确的判定过去发生的事实真相,争端各方只要确信他们受到了公正的对待,他们也会自愿接受法院的裁判结果。
41、 法律如果没有法院来阐说和界定其真正含义和实际操作就是一纸空文。
42、 我已经发现,混乱和一切火海的起源、原因和发展都与各种社会的腐化的法制有关。
43、 良好的秩序是一切的基础。
44、 让我们维护公平,那么我们将会得到更多的自由。
45、 法律的目的是创造一个稳定的、可以理解的行动结构,在这个结构中个人能够执行其计划并多少意识到可能产生的结果。
46、 法律源于人的自卫本能。
47、 程序是法治和恣意而治的分水岭。
48、 正义可以提升一个民族。
49、 法律是正义与善良之术。
50、 以无情的目光论事,一慈悲的目光看人。
51、 最好的'法律从习惯产生。
52、 一份不公平的合同也好过一场冗长的官司。
53、 法律的力量仅限于禁止每一个人损害别人的权利,而不禁止他行使自己的权利。
54、 法律用惩罚、预防、特定救济和代替救济来保障各种利益,除此之外,人类的智慧还没有在司法行动上发现其他更多的可能性。
55、 不论哪个时代,如果在法庭上和在教室里进行的各种阐述理论所产生的意见分歧太大,那么法律就会失去力量。
56、 立法以典民则祥,离法而治则不祥。
57、 官不私亲,法不遗爱,上下无事,唯法所在。
58、 如果同一批人同时拥有制定和执行法律的权利,这就会给人们的弱点以绝大诱惑,使他们动辄要攫取权力,借以使他们自己免于服从他们所制定的法律,并且在制定和执行法律时,是法律适合于他们自己的私人利益。
59、 在忽视正义的地方,在作为正义核心的平等在成文法条款中不断遭否定的地方,那里的法律就不仅仅是“不公正的法律”,而是完全失去了法律的本性。
60、 法包含着一个民族经历多少世纪发展的故事,因而不能将它仅仅当作好像一本数学教科书里的定理、公式来研究。为了知道法是什么,我们必须了解它的过去以及未来趋势。
61、 系统的法典化可以是法律生活的有意识的普遍的重定方向的产物,譬如作为外交部政治革新的成果,或者作为希望达到政治实体内在社会统一的各阶级、集团之间妥协的结果。
62、 法律的生命在于其实施。因而迫切需要对这样使大量立法和司法解释有效而进行认真的科学研究。
63、 自由人得名于自由一词。自由是每个人,除了受到物质力量或法律阻碍外,可以任意作为的自然力量。
64、 为法,必使之明白易知。
65、 昔之欲抑民权,必以塞民智为第一义;今日欲甚民权,必以广民智为第一义。
66、 一般地说,法律,在它支配着地球上所有人民的场合,就是人类的理性;每个国家的政治法规和民事法规应该只是把这种人类理性适用于个别的情况。
67、 放弃自己的自由,就是放弃自己做人的资格,放弃人的权利,甚至于是放弃自己的义务。一个人放弃了一切,是不可能有任何东西作补偿的。这样一种放弃于人的本性不相容,使自己的意志失去全部自由,就等于使自己行为失去全部道德价值。
68、 一个公民的政治自由是一种产生人人自感安全的心境平安状态。为了享有这种自由,就必须要有一个谁也不必惧怕谁的政府。
69、 法律研究的目的是一种预测,即对公权力通过法院的工具性的活动产生影响的预测。
70、 在企业立法中,全民抑或集体,工业抑或农业等所有制和行业的概念是没有多大作用的。
⬓ 法律课件 ⬓
法制宣传教育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全社会的参与。经县依法治县领导小组研究决定,于5月至10月,全面开展“法律广场”、“法律大集”法制宣传活动。为保证各领域各部门积极参与本次法制宣传活动,特制定本方案。
一、 宣传活动目的
充分发挥普法和依法治理职能作用,通过层级抓,层级负责,层级落实的方式,共同参与到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中去,把法制宣传工作与法律、法规服务有机的结合起来,确实帮助群众解决在生产、生活中遇到的有关法律、法规认识、理解等方面存在的问题,进一步提升全社会对法律、法规认知度,最大限度地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对法律、法规知识和法律、法规服务的需求。
二、 宣传活动时间
五月到十月,每个月的第三个星期天。如果天气不好,可以推迟到下周
6、 具体时间以当地普法治法领导机构确定的时间为准); “法律大集”活动时间根据农贸大集日自行确定。
三、宣传活动地点
在文化或林枫广场开展“法律广场”活动;在农贸大集日所在地开展乡镇中心开展“法律大集”活动。具体宣传场所由县依法治理领导机构统一安排。
四、宣传活动内容
重点以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人民调解法》、《劳动法》等为主要内容,通过法制宣传、法律咨询、法律、法规服务等形式,大力宣传与广大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合法权益,进一步增强广大人民群众的法律、法规意识和自觉遵守水法律、法规的自觉性。
五、具体要求
(一)加强领导、纳入日程。法律、法规宣传工作是一项长期的、基础性的工作,主管部门要从强化依法行政和普法宣传的高度,重视“法律广场”、“法律大集”宣传工作,将此项宣传工作纳入年度普法和依法治理工作计划之中,认真部署,周密安排,加强领导,并在人力、物力、财力上给予支持,保证各部门积极参与“法律广场”、“法律大集”宣传工作,取得良好的宣传效果。
(二)精心部署、认真组织。要根据今年普法宣传工作的重点,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宣传方案,明确任务和责任到人。并责成具体的机构和人员,认真做好宣传计划的组织实施工作,保证能够全面深入开展“法律广场”、“法律大集”宣传工作。
(三)加强协作、密切配合。法制宣传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为保证行政主管部门参加“法律广场”、“法律大集”宣传工作高质量地完成,充分利用参加“法律广场”、“法律大集”宣传工作有利条件,进一步使我县法律、法规宣传工作走上规范化和制度化的轨道。
(四)创新方式、注重质量。各地要采取灵活的宣传方式和方法,加大对法律、法规宣传的力度,进一步增强法律、法规宣传效果,全面提高全社会法律、法规宣传工作的质量。法律法规的宣传将更加有趣、更有针对性、更加有效。
⬓ 法律课件 ⬓
黑格尔的法哲学包含了三大部分,即抽象的法、道德、伦理。这三个部分都是特定的法或者权利在不同形式上和阶段上自由的体现,较高的阶段比前一阶段更加具体、更加丰富。意志自由贯穿着其整个法哲学体系。抽象法阶段只有抽象形式的自由;道德阶段便有了主观的自由;而伦理阶段是抽象法与道德法的真理与统一,也就是说意志自由得到充分而具体的实现的阶段。[ (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贺麟等译,商务印书馆,1961:7] 所以,黑格尔的法哲学就是关于人类自由的系统化学说。
黑格尔认为,法及其法哲学是一个广泛的概念,它有自己的特定范畴和完整的体系。这些内容包括:抽象法、道德法、伦理、家庭、市民社会、国家、世界历史以及一系列的法律思想。
另外,黑格尔的法哲学将法分为自然法和实在法,并将法和法律加以区分。实定法是指现实中存在的法,包括习惯法(主观的和偶然的被知道的法)、判例法(法官定法)、引证法(法学家著作)、制定法(立法法)[ (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贺麟等译,商务印书馆,1961:218至220],又根据其适用的范围分为国家法(国内法)和国际法。自然法是指应然法或者法的原理,又被成为“哲学上的法”。由于黑格尔着重从哲学的层面研究法,并将他的哲学思想运用于对法的分析,因此他的法哲学研究重点不是放在实然法上,而是放在应然法上。他的法哲学研究更具有思辨性,但又不仅有思辨而不关涉现实的操作。无论从哲学还是法学的角度来看,黑格尔的《法哲学原理》一书都是具有完整体系的著作。
二、法哲学与黑格尔哲学体系的关系
首先对黑格尔哲学体系进行如下简单的概括:黑格尔认为世界的本质不是物质而是精神,宇宙万事万物包括自然、社会和思维等都是其表现,因此,他称之为“绝对精神”,绝对精神表现于人类社会而言,称其为“客观精神”、“世界精神”或者“世界理念”。他将其精神哲学分为三个部分:第一,主观精神,分为灵魂、意识、心灵三个环节;第二部分是客观哲学,分为法、道德、伦理;第三个环节是绝对精神,分为艺术、天启宗教、哲学三个环节。他的法哲学又分为抽象法、道德、伦理三大部分。事实上《法哲学原理》基本上就是其《哲学全书》中的第三个环节《精神哲学》一书中第二编,论“客观精神” 部分的发展、发挥和补充。[ 贺麟:《法哲学原理》一书评述]
黑格尔哲学是关于“绝对精神”的辩证法哲学,在他看来绝对精神不是一层不变的,而恰恰是不断发展变化的,其发展正式按照“正”、“反”、“合”三段式进行的。而其法哲学的探究也在逻辑上成为了主观精神(正)、客观精神(反)、到绝对精神(合)必不可少的一个环节。因此,缺少了这个阶段,黑格尔哲学体系就不能完整,而“法学是哲学的一个部门”[ (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贺麟等译,商务印书馆,1961, 序言],属于精神哲学中的一部分。
黑格尔对法的定义的分析
黑格尔对法的定义是:任何定在,只要是自由意志的定在,就叫做法,所以一般说来,法就是作为理念的自由。[ 同上36页] 他进一步说道:法的基地一般说来是精神的东西,它的确定的地位和出发点是意志。意志是自由的,所以自由就构成法的实体和规定性。至于法的体系是现实了的自由的王国,是从精神自身产生出来的、作为第二天性的那精神的世界。[ 同上 10页] 从上面这些论述可得知,要理解他对法所下的定义,需要首先了解理念、意志、自由等概念。
1、对理念、意志、自由概念的辨析
黑格尔认为法哲学这一门科学以法的理念,即法的概念及其现实化为对象。他认为理念的内容包括概念的所有规定,完全是自身同一,即自己觉得自己,自己展现自己,自己回溯自己。一切存在的东西都无非是理念的外在表现,也就是说,一切定在都是以理念为实体,并受到理念支配的。因此,可以这样理解,“法的概念”、“法律”、“国家”等概念是从现实事物中抽象和概括出来的,它反映现实事物的真实本质,即相当于追问这些概念的理念是什么。法的理念是自由,为了得到真正的理解,必须在法的概念及其定在中来认识。那为什么黑格尔会认为法的理念是自由呢?这就必须要追问他对自由的认识了。
黑格尔的自由观概括起来主要是:
(1)、自由自己决定自己,但这种自决不是任意的,而是自觉自为地与规律相符。“真正的理性的自由概念便包含着被扬弃了的必然性在自身内”。[ (德)黑格尔,《小逻辑》,贺麟 译,商务印书馆,1980:358] 黑格尔还认为相对于真自由还有假自由。假自由又叫任性,是不自觉地被束缚的、主观空想的自由,而真自由只能在必然性中寻找得到。反过来,必然性也是只能建筑在它的自由上面。
(2)、自由的实现离不开现实。他说:“自由虽然是一个内在的观念,他所用的手段却是外在的和现象的”。[ 王造时,《历史哲学》,三联出版社,1958:58] 他认为人类的发展史就是自由的发展史,是自由进一步在现实中的显现。
(3)、自由的基础是意志,而意志的本性是自由。黑格尔批判地继承了康德关于法的本质是自由的思想。他不再把法理解为道德律的一种特殊形态,而是把道德看成是法发展的一个阶段——个人内心的法。他认为更高意义上的法是具有普遍性的国家意志。他认为康德理解的法是对个人自由的限制,从而使整个社会得到自由。而他对法的本质,即自由的理解是从理念本身着手,找出人类自由发展的法则,找出自由本身的内在逻辑,使自由符合逻辑的成为全社会要求的自由意志。
意志是黑格尔法哲学体系的理论出发点,是客观精神领域内在运动的主体。意志是内容丰富的实体,在自由运动过程中每个环节都发挥着自身的主动性。是自由实现其形式必需的外部动力。这就使得自由和法获得了其独特的客观形态。黑格尔说:“自由是意志的根本规定,正如重量是物体的根本规定一样。”[ (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贺麟等译,商务印书馆,1961:11] 这句话说明了自由与意志的关系。意志是人所特有的一种精神现象,是思维的继续发展;而人的自由就表现在这些欲求能变为现实。黑格尔认为意志分为两种,一种是人真正的意志或理性的意志,另一种是任性,或者称为经验意志。后者是由于受外界影响所产生的偶然的冲突和愿望,不是出于理性的思维,缺乏真实性,不符合意志的概念或本质。而前者真正的意志是自己决定的意志,是建立在对客观事物和自己的需要充分认识基础上的。他认为如果出于任性而产生的意志,对意志来说是不自主的,属于人的本性欲望,也不属于自由的范畴。因此,只有经过了理性思维并达到了自由的意志才是真正的意志。
⬓ 法律课件 ⬓
美国著名法学家伯尔曼曾言道“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法律信仰的缺失,是当前中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主要障碍之一。
法律信仰作为现代法治精神的内核,体现的是社会成员对法律的信服和尊重,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础,同时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
信仰,即你愿意相信。
信仰法律,就是愿意相信法律。
法律信仰是指在精神上对法律的确信和尊重。
法律信仰的实质是人们在观念上和行动上对法律的认同和尊崇,也就是对法律至上的追求。
“没有信仰的法律将退化成为僵死的教条”,“而没有法律的信仰……将蜕变成为狂信”。
在当下中国,大多数人遵守法律并不是出于其内心对法律的信仰,而是出于其它的原因。
有些人是从道德判断出发遵守法律。
法律来源于道德,法律对人们行为的规范是建立在道德共识的基础上的。
这是从道德判断出发遵守法律的另一面,因为道德不仅表现为人们内心的信念、行为准则,也表现为一种社会舆论压力。
人是一种社会动物,在一定的群体中生活,需要顾及到在群体中的体面和地位。
一般来说,做了违法的事情会使违法者在社会、在自己密切接触的人群中丧失信誉和威信,特别是当社会公共价值观念与法律相一致,与守法一致时。
因此,舆论压力往往对守法起着重要的作用。
有些人是畏惧法律的威慑作用而守法。
他们遵纪守法,依法行事,并非出于对法律的信仰。
有些人从利益出发而守法,这同时也与法律的威慑作用密切相关。
法律信仰与一个国家的法律传统有着一定的关系。
中国古代,有尊重权威的传统,却没有尊重法律的意识。
中国历来是一个“无所信”的民族。
虽然,儒家思想对中华文化的影响最为深远,但它属于完完全全的世俗宗教。
其追求之中庸、贵和、森严的等级制,赫然彰显的是礼于法的对峙。
在礼重于法的中国传统社会里,法律职业一向就是世俗的,在过去甚至是低贱的。
费孝通在《乡土中国》里提到过中国传统社会的无讼:“一说起‘讼师’,大家就会联想到‘挑拨是非’之类的恶行。作刀笔吏的在这种社会里是没有地位的。”
中国五千年的文明,创造了独特的文化,也留下了许多与法律不相适应的思想和守旧的习惯。
中国式的人际关系,使得很多人认同“打官司就是打关系”。
当人们不信任法律,对法律实现正义没有信心时,就会通过非法手段来寻求机遇、争得利益。
这种缺乏法治精神的后果是整个社会正常运转的成本加大,亵渎了全社会对法律的信仰。
即使在今天,公众对司法权利予以高度关注的'情况下。
权力滥用、执法不公等现象仍时有发生,这些行为严重损害了法律权威,破坏了公众对法律的信仰。
司法的公正是人们权利的最后一道屏障,如果连它也形同虚设,法律的将不称之为法律,而只是记载着一些虚无权利的纸。
第一,立法机关要制定良法。
正如亚里士多德所认为的:“法律所以能见成效,全靠民众的服从,而遵守法律的习性须经长期的培养,如果轻易地对这种或那种法制常常作这样或那样的废改,民众守法的习惯必然削减,而法律的权威性也就跟着削弱了。”“法治应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订得良好的法律。”人们不可能对一个目的邪恶的法律或自身的规定充满矛盾和纰漏的法律产生信仰。
所以,要从完善法律自身入手,尽可能制定更加完备的法律。
第二,权力机关要严格贯彻依法行政。
政府必须给予法律获得尊重的权利,如果政府无视法律,滥用公权利,损害公民的合法权利,公众就无法对法律产生尊重。
因此,要在民众中培养法律情感,依法行政亦是其关键所在。
法律还要体现程序正义。
西方法谚说的好:“没有正义的形式,就很难有正义的内容。”同时,还要增强公职人员的守法观念,这是培养公民法律信仰的有效保证。
国家公职人员是法律的执行者和具体操作者。
“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公职人员的守法观念在外观表象上影响着法律的地位和形象,决定着能否维护法律在人民心目中的权威性、神圣性。
它在某种意义上对公民的法律信仰起催化作用。
第三,实施有效的法制教育,加大普法力度,增强公民的权利意识,增强公众对法律的情感,充分发挥法律的价值作用。
权利意识与法律信仰是相互促进的关系,权利意识的增强必然会导致公众对法律的认同,进而产生对法律的信仰。
伟大的法国启蒙思想家卢梭曾说过:“一切法律之中最重要的法律既不是铭刻在大理石上,不是铭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的内心里。”当前社会,公众的法律意识有普遍性提高,开始懂得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但整个法制体系的庞大复杂,又致使大众对法律的认识仅停留于其工具性的一面,并对其具体操作和具体内容疑虑重重。
而法律信仰是建立在对法律正确、全面认识的基础上,只有真正懂得法律,学会运用法律途径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才能从内心树立起对法律的信仰。
因此,在大力推进法治社会的今天,实施有效的法制教育,加大普法力度,增强公民的权利意识,加强法律情感教育,是培养公众法律信仰的关键。
⬓ 法律课件 ⬓
申请人: 工作单位:
住所地(经常居住地):
申请人及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收入状况
姓名
关系
工资性
收入(元)
生产经营性
收入(元)
其他
收入(元)
合计(元)
本人
总计
家庭人均收入(元)
资产
状况
房产:□无□有______套,______平方米
汽车(经营性运输工具除外):□无 □有
现金、存款、有价证券等资产:______元
重大
支出
本人承诺以上内容真实无误,如有不实,将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申请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签字):
出证单位(公章)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联系电话: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注:1.出证单位是指法律援助地方性法规、规章规定的有权出具经济困难证明的机关、单位。无相关规定的,申请人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所在单位为出证单位。
2.申请事项的对方当事人是与申请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申请人仅填报个人情况。
3.重大支出是指自提出申请之日前12个月内的家庭或者个人重大支出。
⬓ 法律课件 ⬓
作为全球最为普遍使用的语言,英文涵盖了许多专业领域的术语,包括法律。因此,学习法律英语在现代社会变得越来越重要。可以说,掌握法律英语不仅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国际法律,还可以为我们的国际商业和法律交流打下牢固的基础。为了更好地描述这一概念,下面就来详细解释一下“法律英语课件”这一标题所代表的具体内容。首先,我们需要明确在这个标题中,“法律英语”是指什么。法律英语是一种特殊的语言,其定义为适用于法律文书和协议的用语。它包含了法律术语、惯用语和法律表达方法。这种语言的使用通常十分精确,对于合同和其他法律文件的解读和编写都有重要的影响。如果你在职业生涯中需要处理国际法律文件,学习法律英语是非常必要的。
那么,这就引发了下一个疑问,为什么要上“法律英语课件”呢?我们知道,法律是一个非常封闭、复杂的领域。通常,法律文件的解读和编写都需要非常专业的知识和技能。而现在,国际贸易和投资已经成为了全球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简单的语言解释已经不再足够。如果你是一个专业人士,你需要掌握专业术语和复杂的表达方式,这样才能更好地理解和编写法律文件。如果你是一名法律翻译,你需要熟练掌握双语,以便确保正确的传达信息。学习法律英语的课件可以帮助你更好地掌握这些知识和技能。
那么,为什么法律英语课件特别重要呢?因为这些课件是专门为学生和专业人士制作的,它们可以提供准确、易于理解的解释。这些课件可以帮助学习者更好地理解法律术语和相关的语法规则,从而更好地编写和翻译法律文件。此外,这些课件还包括了大量案例分析,这有助于学习者更好地了解法律术语的实际用法。这些案例分析可以帮助学习者更好地理解法律规则和程序,从而更好地应对具体情况。
与此同时,这些法律英语课件还可以帮助学习者跟踪最新的国际法律发展。它们可以帮助学生了解法律领域的最新趋势,从而更好地适应变化。这对于在国际商业和法律领域工作的人来说尤其重要,因为他们需要在竞争激烈的市场中保持竞争力。
综上所述,学习“法律英语课件”是非常有必要的。这些课件可以为学生和专业人士提供一系列有效的工具和技能,帮助他们更好地掌握法律英语。它们可以提供准确、易于理解的法律术语解释和案例分析,以及关于最新法律趋势的信息。无论你是一名法律翻译还是一名国际商务从业者,学习这些课件都可以帮助你更好地适应变化、保持竞争力,提高自己的工作能力和水平。
⬓ 法律课件 ⬓
王老师,你好,我是您的学生路顺利。以下是我通过上了您的课程后的心得体会。我们所生活的社会是靠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维持的。而道德法律就是限制人们的欲望,约束自己的行为,维护人与人之间的利益,创造出人与人之间相互理解,平等的和谐环境。
我们还是小孩子的时候就被教导什么该做什么不能做,虽然那个时候心里还没有道德法律观念,但是种子已经在我们心中萌发。我对于道德的理解就是人们通过长久的生活经验总结下来的对人对己都有益的行为。我知道我这种认识很肤浅,但是我却觉得他很朴实。人生下来没有好坏,好人坏人都是一点一点的改变的。关键是他们受到了怎样的教育,有过怎样的经历,处在什么样的环境。这些也就成就了一个人的道德。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成长的过程中,父母老师就是我们的舵,他们掌控着我们的成长方向,因为他们要培养我们的道德观,他影响着一个人对于家庭社会的态度。他们都是从点滴积累出来,平时我们不在意不重视的事,可能就在潜移默化的改变着我们自己。到我们长大了,有了自己的思想,我们的道德观也已经树立起来,知道了有些事情不能做和为什么不能做,不单单是理解道德的含义,而变成开始思考什么是道德,这样我们更加的明白了道德其中所包含的更多的内容。
凡是法律所制止的都是道德所谴责的,但道德所谴责的不一定都是法律所制止的。这句话我一直记忆忧新。他说明了道德有其一定的局限性。并不是所有人都能具有很高尚的道德,而且某些时候有着很好道德观的人也会做出违法的事情。这时候法律就显示出了它的作用。法律成为了道德的具有强制力的有效武器。他担任起了更多道德所不能办到的`事情,而且他更加有效的约束了人们,维护了社会的稳定。
法律很道德是不能分割的,老师上课讲的事例中,很都都是由道德上的缺陷,最终走上违法的道路。思修这门课程,不仅通过事例来阐述道德和法律的重要性,而且还告诉我们这些刚进入大学的新生如何面对今后更加复杂更加多样化的生活。让我们心里做好了应对个种事件的准备,也为今后可能会发生的事件敲了警钟,在关键时刻不能迷失自我,做出违法乱纪的行为。但是不得不说,通过课上一个个鲜活的事例,真的令人心中感慨万千。如果自己是事件中的主人公,面对那样的情况,自己又该如何做,这也是一个思考的问题。培养道德和学习法律,不应该知识我明白我知道,而是应该如何做才能体现出道德的高尚和法律意识的健全,这会是今后我们生活中要不断锻炼的事。但是只要有良好的心态,对未来充满希望,遵纪守法,这些事情就不会发生我们的身上,我们的生活会更加美好。
这学期的这门课虽然已经结束,但是在生活中他会一直教育着我们如何才能正确的面对自己,面对生活。做为一个大学生,我会更加努力培养自己的道德,学习法律常识武装自己,做个合格的大学生
⬓ 法律课件 ⬓
为深入贯彻市委《关于在全省中、小学校开展唱响校园法制歌曲活动的通知》的指示精神,在各中小学校开展学唱《我们是遵守法纪的先锋》、《法律伴我茁壮成长》两首法制歌曲活动,营造校园法制氛围,进一步增强广大师生知法、懂法、守法意识,达到提高法律素质,共建和谐校园的目的。木兰县教育局高度重视,启动迅速,精心布署、将活动覆盖面达到100%,收到了良好的宣传、教育效果。现将此次活动做如下总结:
一、领导重视高调开局
接到通知之后,我局立即启动,认真贯彻落实。迅速成立了局长任组长,副书记任副组长,各股办室任成员的活动领导小组。根据上级部署,局长亲自起草了活动方案和实施意见,并积极协调共青团、关工委等单位,采取联合发文等形式,积极筹备在全县中、小学开展此项活动。为确保此项活动的顺利开局,组织全县各中、小学音乐教师,利用暑假期间,在教师进修学校,统一培训,做为此次活动的学唱先行者和主要推广者,为此次活动的稳步实施奠定了良好的基础。由于领导重视,措施得力,工作总结学唱法制歌曲活动在全县各校迅速普及,一时间成为校园的主旋律。
二、统一思想形成合力
期初,局机关组织全县各中、小学校校长召开了关于在全县各中、小学唱法制歌曲活动的'动员大会,会上张局长做了重要讲话,并强调三点意见:
1、提高认识。将学唱校园法制歌曲活动作为校园法制教育的一项重要内容抓好抓实。
2、强化措施。把学唱校园法制歌曲活动纳入到法制教育计划中进行统一安排,在规定的时间内在本学校中普及开来。
3、加大力度。指派专人负责把法制歌曲学唱活动深入到每一所学校、每一名学生中,以高度负责的精神做好这项工作的推广。通过大会的动员,做为各校的负责人首先从思想认识上得到了提高,充分认识到开展此项活动的确是一件利国利民的好事,集体达成共识,自觉形成合力,对活动的顺利开展起到极大的推动作用。
三、精心组织稳步实施
为更好地落实活动要求,学校把法制歌曲的学唱当成法制教育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来抓好、抓实。在学唱过程中,学校首先将歌谱人手一份印发给学生,安排音乐教师深入班级教唱,形成班班普及,人人会唱的良好氛围。并充分利用升旗仪式、课间操、班队会、音乐课等形式,组织学生学唱歌曲。为使学唱活动坚持经常、形成习惯,学校还要求本学期各班将这两首法制歌曲做为“课前一支歌”的规定曲目。另外,为达到一个孩子影响一个家庭的目标,学校还鼓励学生将这两首歌曲教给家长,努力打造和谐家庭、和谐校园的氛围,努力使法制观念、法律意识深深扎根于每一名学生心中。学生在愉快的旋律中熟记了歌词,并从歌词中感受到了歌曲的情绪,从而明确了真善美、假丑恶,使学生在传唱中受到教育和熏陶。让法制意识深入到每一个学生的心里。
四、创新形式注重实效
为使活动扎实有效地开展,我们做到了“三个结合”。即:将活动与“法律进学校”工作结合起来,将活动与目标考核结合起来,将活动与机制创新结合起来。活动中,各中、小学根据学校的实际,除按统一要求完成各项活动任务之外,还创造性开展工作,使校园法制文艺活动形式多样、丰富多彩。如:教学楼道内张贴了歌谱宣传挂图、论文网歌词书法展览、在首唱仪式中加入百人签名等丰富了活动内容。由于全市中、小学生同时学唱两首校园法制歌曲,县领导积极参与并给予充分的肯定,学生、家长对此次活动投入了极大的热情,因此,这次活动社会反响强烈,社会影响面较大。通过唱响仪式,在全市推进了法律进学校工作,形成了良好的法制宣传的氛围。同时,在这次活动组织实施过程中,将挂图、歌片、光碟统一制作下发,减轻了基层单位的负担,做到了规范有序,确保了活动开展的质量。
本次活动因为有上级领导的大力支持,相关单位的有力协助和各校领导的齐心合力才得以顺利开展,虽然在工作中取得了些微成绩,但还存在很多不尽人意之处,比如:个别学校行动迟缓,消极走程序;部分教师思想僵化、领会肤浅,只做表面文章等现象,我们将不遗余力地做好这部分人的思想工作,力争在最短的时间内肃清种种消极现象。同时,我们将抓住本次活动的良好契机,把这次活动坚持不懈、长久的开展下去,以演唱两首法制歌曲为主,继续掀起法律进学校活动高潮,同时协调新闻单位,通过新闻媒体,进一步营造浓厚的法制宣传氛围。
⬓ 法律课件 ⬓
摘 要 法律漏洞的填补进路分为法理,类推适用,目的论扩张,目的论限制,其他基于目的考量对法律文本的修正,习惯等几种;所谓法理,乃指法律之原理而言,亦即自法律根本精神演绎而得之法律一般的原则;类推适用系指:将法律真对某构成要件(a)或多数彼此相类的构成要件而赋予之规则,转用于法律所未规定而与前述构成要件相类的构成要件(b);目的论扩张是指为了贯彻该法律规范的立法目的,必须越过该法律规范的字面含义,将其适用范围扩展至依其文意所不能涵盖的案型;目的论限制是指:对法条文意所覆盖的案型予以特定化,然后将于立法目的冲突的部分排除于其适用范围之外;其他基于目的考量对法律文本的修正是指法官根据法理,立法目的和正义观念试拟规范。本文主要讨论各种进路的内容,适用顺序,并结合《物权法》第74条进行分析。
所谓法理,乃指法律之原理而言,亦即自法律根本精神演绎而得之法律一般的原则。法律是以实现公平正义为其最高价值目标,以调和社会生活中相冲突的利益关系为任务的社会规范。因此,法律精神与社会大众对于“社会正义”的理解息息相关。由于社会现象千变万化,而立法不可能穷见规范所有的社会现象;且跟不上社会的发展速度,以至于无法调整新的社会关系。因此,法律时常会出现漏洞,因此,有必要赋予审判人员运用法理补充法律漏洞的权力,以贯彻实践法律的立法目的。
类推适用系指:将法律真对某构成要件(a)或多数彼此相类的构成要件而赋予之规则,转用于法律所未规定而与前述构成要件相类的构成要件(b)。转用的基础在于:二构成要件-在与法律评价有关的重要观点上—彼此相类,因此,二者应做相同的评价。易言之,系基于正义的要求-同类事物应作相同处理。
法律规范依其字面含义所包括的案型,对比该法律规范的立法目的来看显得过于狭窄,以至于其字面含义不足以体现其立法目的。因此,为了贯彻该法律规范的立法目的,必须越过该法律规范的字面含义,将其适用范围扩展至依其文意所不能涵盖的案型。由于这里涉及将原不为法律文意所涵盖之案型,包括于该法律之适用范围内的情形,所以,其适用之性质属于法律补充。
目的论扩张,在逻辑上有几点值得注意:
1.目的性扩张,亦属间接推论之一种,其命题是凡m是p(大前提),m1亦为m(小前提),故m1是p(结论),仍系一典型之三段论法。
2.目的性扩张之推论,是演绎而非归纳,亦即由一般到特殊。
3.目的性扩张系就法条之规定意旨而为考量,亦即将原文义所未涵盖而合乎规范意旨之类型,予以包括,以完成其漏洞补充。 [论文网]
目的论扩张最典型的实例是依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规定消费者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那么,患者能否作为消费者呢?现在通说认为,患者为自身健康需要而去医院接受治疗,其实质就是为了满足自身生存和发展的生活需要,因此把患者作为消费者,用消法加以保护,符合消法的立法目的,因此患者应该属于消费者范畴。此即目的论的扩张。
法律规范依其字面含义所包括的案型,对比该法律规范的立法目的'来看显得过于宽泛,以至于将不同类型的案件置于统一法规的调整之下,造成法律对性质不同的案件,却做出了相同的裁判。为解决该问题,以实现立法目的,故有对法条文意所覆盖的案型予以特定化,然后将于立法目的冲突的部分排除于其适用范围之外。以符合“不同案件,不同处理”的平等要求。目的论限制,与限缩解释的区别在于:其限缩程度是否已经超过了可能文意的范围。在考虑了可能的文意之后如果还是无法提高契合度或者实现价值目标,那么便需要考虑可能文意之外的文意,而法律解释与法律补充的区分便以“可能文意”为主要的分界线。而目的论限制与目的论扩张的相同者为:两者皆以立法意旨作为其调整系争规定之适用范围的依据。
当法官面对的案件依据法理斟酌其事理时,认为有加以规范裁决的必要,而在法律条文上即使经过了类推适用,或目的扩张、目的限制亦不能找到适用的规范时,便有依据法理,立法目的和正义观念试拟规范的必要。这种做法就是“其他基于目的考量对法律文本的修正”黄茂荣先生认为其为一种“创制”理由在于:在这里所拟引来补充法律漏洞之规定,在实证法上不能找到已具构成要件之形式的规范,以供攀附援引。
对于法律所没有规定的民事案件的裁判,应依照当地习惯。习惯是法律的重要渊源,也是法律的重要补充。
依习惯断案此种做法,在中国古代就已经形成,明清两代,依习惯断案的现象屡见不鲜,在明代,明太祖于洪武三十年颁行《教民榜文》,将几乎所有的民事案件—户婚、田土、轻微斗殴、争占、失火、窃盗、钱债、赌博、擅食田园瓜果、私宰耕牛、亵渎神明、子孙违反教令、师巫邪术及均分水利等范围全部归于里甲老人用习惯处理,只有涉及奸、盗及诈伪等的重大案件才会由官方依法受理。此外,在清末的《大清民律草案》中亦规定将习惯法作为民事法律的渊源。就连在英国统治时期的威海卫,习惯也是一种重要的裁判规则。
笔者认为对于各种进路适用的顺序问题,根据我国目前的司法实践现状,应按照类推适用,目的性限缩,目的性扩张,习惯,法理,其他基于目的考量对法律文本的修正的顺序,上述顺序,也是法官自由裁量权由小到大的顺序。且无论法官采用何种填补漏洞的方法,都应要求法官在判决书中详细写明论证引用的原因和过程。
由于我国长期奉行人民代表大会之上制度,将人民代表大会规定为我国最高的权力机关和立法机关,因此,对于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在司法实践中应该尽可能的遵行。此外,我国目前法制建设还处在发展阶段,各地方法院法官素质参差不齐,其对于学说,理论的研究也不尽深刻,因此,有必要对于他们进行法律补充的能力进行限制,以保证同案同判。同时,填补法律漏洞的过程,涉及法官个人的价值判断,当下,各地地方保护主义也还未完全消除,在此情况下,如果给予法官过大的自由裁量权,也容易助长地方保护主义,因为,法官很可能会利用目的性扩张,或是其他基于目的考量对法律文本的修正等手段,将法律愿意变更,以使其服务于地方利益。
适用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或者其他规范性文件时,法官都必须根据法理,进行价值判断。用以论证法官引用的规定符合公平正义的法治理念,能够实现个案公正。第七十四条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这一规定主要是针对“现实生活中有的开发商将车位、车库高价出售给小区外的人停放”的现象而对车位、车库的流转所作的必要的限制,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法律对市场的干预。其理论基础在于车位、车库本身是业主实现其区分所有权的重要辅助设施,在性质上属于小区的配套设施,在功能上应以满足业主需要有前提。具体操作上,开发商可能会向业主发出要求其在一定期间内决定是否购买车位、车库,也可能在签订购房合同时对此作出明确约定。但此处的“首先满足业主需要”该如何理解,怎样满足业主需要,满足业主什么需要,不满足业主需要的法律后果是什么,都需要用上述方法予以明确
第一种观点认为,本款所称“首先”,是指车位、车库应当首先出租或出售给业主,而不能高价出租或出售给业主以外的第三人,如果业主有能力购买,则应当予以出售;如果业主没有能力购买,则应当予以出租。第二种观点认为,所谓“首先”,应是业主对车位、车库取得优先购买权或优先承租权。开发商或者其他产权人出售、出租车位、车库时,应通知业主,在同等条件下,业主优于本小区之外的人购买或承租。第三种观点虽然认为“首先”不是“优先”,但认为:“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考虑由区有所有建筑小区的业主享有该停车位或者车库的使用权”。
笔者认为,此处应采用上文所述之目的性扩张的做法,本条的立法目的,即在于对开发商将车位、车库高价出售给小区外的人停放,以谋取利益的行为进行限制,以保护本小区业主的利益,故不应在强调所谓的“优先购买”因为,“优先购买”通常是指在同等条件下,因此,如果强调“优先购买”则开发商可以利用此点将车位售价抬高,以使本小区内业主无法无法达到“优先购买”所需的同等条件,从而可以将车位高价卖给外人以赚取私利。因此,此处应采用第一种观点。
(二)“业主”——购买了商品房的“业主”抑或仅购买了车位、车库的“业主”
《物权法》第七十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而车位、车库亦属于本条所规定的“等专有部分范围”。因此,有学者认为,如果本款所称“业主”既包括购买了商品房的业主,也包括未购买商品房但仅购买了车位、车库的业主,只要购买了建筑区划内的车位、车库即为本小区的业主。但如此理解,该法条的立法目的显然难以达到,因此,此处业主的含义应采取目的性限缩的方法予以明确,将业主的范围仅仅理解为在小区内有住宅或经营性用房的业主。
(三)“业主的需要”——“现实需要”抑或“潜在需要”?“购买需要”抑或“使用需要”
“满足业主需要”满足的是“现实需要”还是“潜在需要”?笔者认为,此种情况应该分类讨论。对于商品房的现售或预售,如全部销售完毕,开发商在合理的期间内征求了业主的意见,且满足了业主的需要之后,可以对外出售或出租;如指售出了一部分,开发商只有在即满足了售出部分业主的现实需要,又考虑未出售单元的潜在业主的可能需要之后,才能对外出售或出租。
“满足业主需要”满足的是“购买需要”抑或“使用需要”?笔者认为,此处应该采用目的论限制的方法:满足业主需要只能是合理的需要,亦即,只要满足业主基本的停车需要,即可认定已经满足。
(四)建设单位如违反本款规定,将车位、车库通过出售、赠与或者出租等方式处分给业主以外的人,其效力如何认定
笔者认为,此处应该类推适用民法其他条文来填补此漏洞,对于受损害业主如何保护自己权利的问题,应类推适用《物权法》第八十三条之规定,请求开发商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对于建设单位如违反本款规定,将车位、车库通过出售、赠与或者出租等方式处分给业主以外的人,其效力如何的问题,应类推适用《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第五项之规定,认定开发商的行为无效,并责令恢复原状。
参考文献:
[1]杨仁寿.法学方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黄茂荣.法学方法与现代民法.法律出版社..
[3]朱岩,高圣平,陈鑫.中国物权法评注.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
[4]舒可心.对〈物权法〉第六章第七十四条的理解.现代物业.2007(7).
[5]王泽鉴.民法思维——请求权基础理论体系.北京大学出版社..
⬓ 法律课件 ⬓
主题:课件的优劣与应用随着科技的发展,课件已经逐渐成为了教学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它不仅有着丰富的多媒体资源,还可以为老师们提供更加便利的教学方式。但是,课件的使用方式使得它也存在不少缺点。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探讨课件的优劣、应用以及如何合理利用课件进行教育教学。
一、 课件的优点
1.丰富多彩
课件可以展示的不仅仅是文字,它还可以搭配音乐、图片、视频、动画等多媒体元素,从而为学生带来更加丰富的视觉、听觉体验。这也可以使得从传统黑板进行的课堂变得更加生动有趣。
2.便于制作
相较于传统教学方式,课件的制作方式更加简单。老师可以使用课件编辑软件直接制作出课件,也可以利用各种素材拼接出一个完整的课件。这种方式可以使得教学资源更加丰富,不受时间和地点的限制。
3.交互性强
课件可以使得学生们更加积极主动地参与到课堂中来。例如在听完一个专题之后,老师可以设计几道选择题或是让学生讨论一个问题,从而有效地检验学生们对课程的掌握程度。
二、 课件的缺点
1.过度依赖
课件的使用方式使得老师和学生们逐渐依赖上了它。过度依赖课件可能会导致老师在数码教室无法使用课件,或是出现了技术问题,无法对课堂进行正常的授课。这种时候,老师和学生们可能会感到很不适应,从而对教学效果带来一定的影响。
2.过于生硬
有一些老师们过于依赖课件,会在讲课过程中不停地左右翻动下一页,这样会让课堂变得过于生硬,没有了正常交流的氛围。这会使得学生们很难投入到课堂中来。
3.缺乏深度
一些老师只是将PPT当成一个简单的汇报工具,在讲义上简单罗列了一些概念和基础知识,但是这样的课件往往缺乏深度,不能给学生们提供很好的思考空间。
三、 应用
1.整合不同资源
课件可以整合多种教育资源,例如电影、音乐、实验数据等。这可以使得教育资源更加丰富、多样化,从而为学生们提供更好的学习体验。
2.提高效率
利用课件可以使得教学效率更高。例如,学生们不需要再亲自写下老师所讲的内容,而是可以将重点内容直接记录在PPT里面。这可以节省不少时间,也可以使学习效率更高。
3.增加互动
课件可以激发学生的互动性,让学生在学习过程中变得更加主动。例如,在课堂上设计一些互动的环节,让学生们参与其中。这样可以提高学生们的学习兴趣和参与度。
四、 如何合理利用课件进行教育教学
1.关注深度
老师应该注重提高课件的深度,设计更具挑战性的题目,或是利用引用片段来激发学生们的探索欲。
2.关注态度
老师应该注意自己的态度,不要让课件成为教学的唯一手段。有时候,直接和学生们交流可能会比PPT更加生动有趣。
3.关注互动
课件可以为老师们提供很好的互动机制,但是这也需要老师们注重设计。老师们可以在课件中加入提问环节,或是组织练习,来让学生们更加积极地参与到课堂中来。
总结:课件作为一种全新的教育方式,它有着自己的优缺点。学校、老师和学生们都应该认识到这一点,并且合理利用课件进行教学。只有这样,才能真正提高教育方式的质量,让学生们获得更好的教育成果。
⬓ 法律课件 ⬓
今天上午,我参加了一个由广西少年报举办的活动——小读者走进少年法庭。走进法庭的大门,一股严肃而公平的气氛让我感受到了法官审案时的严肃和公正感。
在这里,我们见到了少年报上的“青青法官”,青青法官共有4个,两个是青青哥哥,两个是青青姐姐。有一个青青哥哥身材矮小,有一个青青哥哥身材高大,一个青青姐姐身材中等,鼻梁上还架着一副眼镜,一个青青姐姐身材中等。
青青姐姐带着我们参观了法院,法院的右边雕刻着沈家本、董必武的上半身。我们从雕刻牌中了解到了:沈家本是清末法学家是第一个为中国引进西方法律体系的法学泰斗。还了解到了:董必武是中国共产党的创始人之一,伟大的马克思主义者,杰出的无产阶级革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开国元勋,党和国家的卓越领导人,中国社会主义法制的奠基者。他为中国人民的解放事业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作出了卓越的贡献,建立了不朽的功勋。
在门口的左边是史良和马锡五的上半身雕像,我们知道了:史良是中国著名法学家、政治家,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首任部长。生前曾担任全国政协副主席、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民盟中央主席。也知道了:他长期从事人民司法工作,在兼任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陇东分庭庭长时,经常携案卷下乡,深入群众,调查研究,巡回审理,就地办案;实行审判和调解相结合,反对主观主义的审判作风,坚持法律原则,忠于事实真相。由于他执法严正,刚直不阿,深受人民群众欢迎。
我们来到大厅,看见了大厅中间的一个大法锤,它代表着我们法律的威严。青青姐姐还想我们介绍了很多:审判小厅,审判大厅,审判中厅……最让我感兴趣的就是模拟法庭。
开庭前,青青哥哥在现场中邀请了4位小朋友一起参加模拟法庭,开庭了,青青哥哥敲了一下法锤,表示开庭。书记就在这时站起来宣读旁听的规则……我们看到了犯罪嫌疑人肖乐,他是一个未成年人,因100元的小费,而帮助坏人贩卖毒品被警方抓获。由于他诚恳承认错误,所以得到了缓判。
我们还开展了一个问答的环节,我们可以问法官叔叔许多的法律问题,我们也从中收获了许多知识。
最后要给这快乐的法庭之游画上句号了,从这次参观法庭后,我知道了我们要学法、遵法,要学会用法律来保护我们自己。
⬓ 法律课件 ⬓
法律涵义与法律概念研究论文认为在研究中要采用单独的方法,法律在运用的时候有时是综合性的,这也可以看出,法律的涵义的实质就是法律的思维方式。
法律涵义与法律概念研究论文【1】
摘 要 法律的概念具有重要的研究意义,是一个学科体系建立的逻辑起点。
法律的含义强调了法律规范和程序的权威性,同时又灵活的对规则进行运用。
关键词 法律涵义 法学概念 法律解释
一、法律概念的理论意义
总的来说,一个学科的基本概念和理论体系的建构之间是有重要意义的。
如果我们定义的得当,它在理论体系中具有很大的影响力和渗透力。
当我们不能发现一个可以适合一个学科的核心概念的时候,就不能对其理论体系有一定的逻辑定义。
所以现在我们仍不能建立一个完整的法律体系,是因为我们对法律的研究还处在不成熟的阶段。
至于这个存在的问题,可能是因为我们直接引进了西方法学的一些方法论,但是我们在理论研究的时候,却没有更进一步对法律的概念作进一步的细致的思考和反复的论证。
因为一个学科体系在初级阶段的时候,是不能对其中的基本问题有很深入的研究的,此时我们还不是特别清楚这个学科的主要内容。
就目前我们掌握的学科发展史可以看出:当面对一个学科出现的许多问题的时候,出现了百家争鸣的局面时,我们才能对这个体系进行建构。
但是是否是建构成熟的体系的机会是不是已经到来,我们还需要历史的检验。
在现在的社会中,许多人都希望得到“一劳永逸”的简明方法,都希望在掌握了某种技术之后,可以解决一道道难题。
这其实具有一种“立法”的志趣。
其实立法本身就是一种法制社会的治理方法和手段,立法的人首先就是要用完善的法律法规解决所有的事件,但是这个最后被证明是不可能的。
二、法律的涵义
法律是一个有限的知识与理性的领域,它始终运用的都是制约问题,法学中一个值得深思的问题就是:法律的正当性问题。
它重视逻辑,讲究模式,解决本体问题。
法学不只是运用知识的活动,同时也是创造性的活动。
就是说明法学已经超出了法律本身的概念。
法学的涵义原本就是普遍性和一般性的统一的运用到各自的独立的个案当中去,换言之,就是法学从一个实用学科的角度智慧的运用到了实在法当中。
其实不仅是法律涵义容易引起误解,几乎所有的概念和涵义类都可能存在被误解的时候,这不能构成不被误解的原因。
在我国立法和司法领域,对法律的涵义的研究成果并无太大的关系,我国的法学理论来自西方,在实践的时候,存在一些不符合的问题,就使得法律在运用的过程中存在误解。
就算存在误解,在法学中也叫做并无大碍。
如果我们进一步深层思考的话,就会发现,法律的方法论其实就是法学的方法论,一些法学家眼里法律是多元的法律,所有的法律方法都可以帮助我们理解法律的涵义。
但是大陆的法学和国外的法学存在较大的差别。
实际上我们发法律和法学的方法视为法学的研究方法也不会有大的问题,但我国的存在的问题就是,一提到方法,就会联想到哲学上的方法,以及其它一些方法。
其实越高的研究,就越容易出错,因为这是在法律涵义之外的研究,虽然说什么似乎都有道理。
但是实际上,真正的法律研究是离不开法律涵义的讨论的。
三、法律究竟要做什么
法律的运用不等用的对真理的判定。
这之间存在着各种讨论规则与案件的关系,这个过程中,要遵守规范和技术,同时也要对法律的各种方法进行综合适用。
司法的过程不是规范与技术的直接运用。
除了法律的规范和程序,其中还参杂着个人的能力和智慧,虽然社会上出现有失公平的判断,但是良心的不安也会使人的心灵受挫。
规范的使用不是完全按照参照标准来实行的,因为如果二者有了依赖关系,那将是不可能事,如果遵循一种不能跟别人说出的标准,那么就没有方法使其从正确的中区别出来。
对于法律的适用者来说,只要对任意的限制,判断出其不具有真理性,那么就不会有那些哲学家所说的最终标准。
法律方法的核心是法律解释学,解释学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避免误解的出现,也学这样对法律解释学定义不太符合,那是因为有关误解的定义其实就是假定了正确答案的存在。
许多法律人对法制的解释并不是很符合要求,但是这在法治论看来是不能允许的。
人们可以根据行为的意义来对待社会实践,因为在法哲学中,之所以涉及到误解的概念和法律解释学的一般特征相符合,是因为法律解释学者认为,独断性是法律解释最主要的特征。
独断性要求法官等法律人所作出的`解释必须是法律的已有意义,只是解释者自己的意志是不可以的。
也是因为这样的原因才会使法治得到实现。
从整体上讲,法律解释学是为法治服务的。
在法哲学中,这一传统的重要意义在于它在法律解释方面,这使这些理论应用的很自然,甚至还有令人出乎意料的是,在法的本质上对近期学者的影响。
参考文献:
[1]舒国滢.法学方法论问题研究.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
[2]陈兴良.刑法方法论研究.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6.
[3]张掌然.问题的哲学研究.北京:人民出版社.2005.
[4]保罗・法伊尔阿本德著.周昌忠译.反对方法―――无政府主义知识论纲要.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2007.
[5]戚渊,郑永流,舒国滢,朱庆育.法律论证与法学方法.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2005.
[6]拉伦茨.法学方法论,陈爱娥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3.
[7]戴维・M・沃克著.李双元等译.牛津法律大辞典.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
[8]胡玉鸿.方法、技术与法学方法论.法学论坛.2005(1).
教育法律法规研究意义论文【2】
[论文关键词]教育民事关系教育行政关系法律适用
[论文摘要]本文通过解析教育领域内的社会关系的性质,并对相关的问题进行反思,对教育法律法规的地位和适用问题进行了研究,认为教育关系总的可以分为教育民事关系和教育行政关系,现实中出现的许多涉及教育的矛盾和纠纷可以在现行的法律框架内找到合适地解决方案,但是最终的解决和政府在教育领域内的角色转化有密不可分的关系。
一、问题的提出
《教育法》中明确规定:“教育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基础,国家保障教育事业优先发展。”教育是经济发展,社会进步的基石和先导,是塑造未来的事业,所以教育领域的法制化和法治化是非常重要的话题。
我国现已有大量的调整教育活动的法律法规出台,而且关于教育的立法活动还在不断进行。
但是现实情况是近年来涉及教育权,教育活动的纠纷频仍,诸如涉及侵犯受教育权、残疾儿童的入学权、教师的惩戒权等等问题的案件不断出现,但是从诉讼立案到判决都遇到了难题,从程序到实体都遇到了适用法律上的障碍。
有的案件如齐玉苓告陈晓琪侵犯其受教育权案最终按侵犯姓名权进行判决;有的援引了行政法的法律规定;有的是作为民事关系进行了解决,各地方法院在处理同类问题时依然存在大量观点上的不统一,这些法律适用活动仍然没有被最终明确。
究其原因是当前社会处于迅速发展和剧烈变革中,政治、经济、文化各个领域对教育领域不断渗透,教育主体多元,教育关系错综复杂,来自于社会的各种矛盾与教育领域内部的固有矛盾交织在一起,使得矛盾与纠纷丛生。
另外,从法律的价值上讲,教育的法律控制的实现,不单是在于在立法上制定了多少倡导和维护教育法律关系和教育秩序的教育法律、法规,关键在于使这些教育法律关系和教育管理秩序在教育管理中得到全面的实现。
教育法律适用过程是实现教育法律价值的过程,法律适用的概率越高,表明法律价值的实现程度越高,即法律价值化程度越高。
所以,通过对教育法律关系的进一步分析,明确教育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从而准确、及时、正确地实现教育法律法规的适用,实现教育领域的法治的要求已经非常紧迫,这种要求已经深刻触及了制度和法律的层面。
二、不同的观点
2O世纪60年代,日本法学界对教育法的地位提出两种对立的观点,即“教育行政法规学”和“教育制度独立自法说。”这一理论启发了我国教育法学研究者对我国教育法地位的讨论,探索,引发了1993年至今仍未衰退的学术争鸣,概括起来大致有以下观点:
(一)完全独立说
主张是以特有的教育关系作为调整对象,有特有的法律关系主体和法律基本原则并有相应的处理方式。
(二)隶属说
持这一观点的学者认为教育法隶属于行政法,是行政法律部门的一个分支,不是独立的法律部门,不具备构成部门法的条件。
因为“教育法体现了国家对教育的干预和管理,或者统称为国家调控教育的原则,这种调控在我国在大多数情况下都是通过行政行为实现的,因此,教育法就其基本性质而言,可以界说为调整教育行政关系的法规的总称。”
(三)相对独立说
认为教育法应脱离行政法,与文化法、科学技术法、体育法、文物保护法、卫生法等共同组成文教科技法,教育法是其中一个分支。
从尊重人才,重视文教科技等因素来考虑,亟须加强这方面的法律,这一部门法中包括:教育法、科学法、版权法、专利法、发明奖励法、新闻法、出版法、文艺法、广播电视法、文物保护法。
(四)发展说
认为目前教育法的调整对象仍以行政法律关系为主,调整方法也属于行政法范围,但教育法同时调节着具有纵向隶属特征的行政法律关系和具有横向平等性质的教育民事法律关系。
随着教育法的继续深入发展,调整对象、调整方法的继续完善、教育法应当独立。
由于教育社会关系与其他社会关系有明显的独立性,这就为教育法归成为一个独立法律部门打下基础。
以上的不同学说是在不同的基础上,从不同的角度上提出的。
笔者认为,要明确教育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位置,明确教育法律关系的性质,从而使教育法律法规得到切实有效的适用,必须分析在教育活动中形成的各种关系的性质,只有这样,才能从理论和现实上解决问题。
三、解析教育领域内的社会关系
“教育关系”属于行政关系,民事关系,还是其他性质的社会关系呢?调整这些关系的教育法律法规的性质如何界定?在司法实践中适用何种程序法呢?只有对这些与教育相关的社会关系进行科学地考察,才能明确“教育法”处于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哪个部分。
这是教育法学研究的一个基本问题,它不仅与教育法学的研究对象、教育法的分类、体系构成等直接相关,而且对教育立法活动和司法实践也有着深刻的影响。
学校作为法人组织(有的学者认为高等学校具有法人地位,中小学不具有法人地位),在社会生活中和方方面面发生着联系,形成了不同的社会关系,下面对一些主要社会关系进行解析。
(一)我国教育与政府的关系
在我国政府《教育法》第十四条明确规定:“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领导和管理教育工作,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人民政府管理。”这说明政府对各级各类学校进行行政管理、行政干预和施加行政影响,学校处于行政相对人的地位,两者之间是行政关系。
随着大量社会力量介入教育领域,大量的私立学校纷纷建立,而私立学校的办学自主权的来源不是国家权力,而是民事权利,权利的特点是“法不禁止便自由。”但是这种权利的运用方向是教育,而教育是一个利益冲突集中的领域,不同的人对教育有不同的利益追求,试图通过教育实现不同的目的,因此决定了这部分领域而不能完全交给市场,完全按照市场规律运作,如果出现“市场失灵”,将带来极大的影响
因为教育是有时效性的,但是也不能完全由政府来掌控,因为政府既不是投资者,也不是办学者,所以政府必须有限介入,进行宏观调控,对民间办学权利明确界限但同时给予保护,《社会力量办学条例》的颁行,一定程度上实现了政府的有限调控,在这个范围内形成的就是行政关系,在此范围之外形成的社会关系,应该定位为民事关系。
但是,政府在对学校的管理中关于学校的自主办学权的内容必须要研究,因为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教育的民主化的不断演进,学校需要更多的办学自主权,实现政府的角色定位和权力的分化是必然的要求。
(二)学校与学生、教师的关系
教育法律法规的功能简言之就是能够实现“依法管理”和“依法维权”。
《教育法》第28条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行使以下权力:“……2.招收学生或其他受教育者;3.对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处分;4.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5.对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所以,从教育法的规定可以看出,学校是经《教育法》授权,行使国家权力,学校在行使这些权力时,与学生和教师之间形成的是行政关系,学校是行政主体,学生和教师是行政相对人。
作为学生,在校期间要接受学校的管理,虽然在学理上有从不同角度形成的不同的认识,如公法上的特别权力关系论,教育法上的教育契约关系等等。
但是学校出于教育目的,在法律规定的范畴内设立校规,对学生进行管理,甚至惩戒,尤其是在我国的义务教育阶段,在总体上应该被认为是行政行为;而涉及到学生在校内所使用的硬件设备,包括教学设施、伙食、住宿等完全可以根据合同进行约定,如果发生纠纷,作为民事案件就可以解决。
但是私立学校还是有其特殊性,学生入校时需要和学生的监护人签定相关的合同,不仅对学校的教学设施和服务标准进行约定,同时对管理的内容也进行约定,所以体现出了特殊性,公权力和私权利发生了一定的交叉,如果出现了纠纷,根据法学理论,我国一般是公权优先,可以按照行政关系界定,但大部分关系是作为民事关系界定的。
随着社会力量办学规模的逐步壮大,对这部分领域进一步研究并作出相关规定是非常迫切的。
在学校内部,学校和教师之间的关系是一种由权责分配和学校工作的特陛所决定的管理关系。
《教师法》、《高等教育法》等都规定了教师聘任制,双方作为平等主体签定聘任合同,但是基于我国教师制度的历史和现实中教师聘任制度和教师的资格制度、职务制度密切相关,而高等学校接受教育行政部门的委托,对本校教师以及拟聘本校的教师实施资格认定,代替履行教育行政部门的职责;在教师职务评审中,高等学校作为法律、法规的授权组织,具有行政主体资格。
因此,无论是在教师资格认证还是教师职务评审过程中,高等学校和教师之间形成教育行政关系,中小学教师也面临这个问题,所以学校和教师之间形成了微妙的关系,一方面作为管理者,与教师形成了不对等的管理和被管理的法律关系;而作为聘任人,学校和受聘教师问形成的是平等主体问的法律关系。
在这双重身份下,学校很难主动放弃行政职权;而且长期以来,教师和学校形成的复杂的人身依附关系、如人事关系、住房、子女就学等等,使教师在聘任过程中更加处于被动地位。
所以公办学校和教师的关系主要还是行政关系,是内部行政关系。
但在私立学校和教师的关系是合同关系。
(三)学校与社会其他组织的关系
学校作为一种社会组织,与它所处的内外环境构成了一系列的社会关系。
学校和企业单位、集体经济组织、团体、个人之间,既有互相协作、又存在着复杂的财产所有和流转关系。
在这些关系中,学校是以独立的民事主体的资格参与其中的。
最突出地反映在所有权关系、邻里权关系和合同关系上。
这些都是明确的民事关系,完全可以按照《民法通则》、《合同法》的规定进行活动,不过由于我国还大量存在机关办学的情况,所以学校在产权的界定、变更等方面还存在着很大的障碍,尤其是学校合并的过程中,出现了大量政府机关的财产权和学校的财产权无法区分,无法实现产权明晰。
所以,进一步明确学校的独立法人地位、实现政府的角色转化和权力分化是非常迫切的事情。
四、结论
综前所述,教育法律关系总的来说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纵向性的法律关系,一般称教育行政法律关系;另一类是横向性的法律关系,一般称民事法律关系,那么根据法律关系的不同,自然可以由行政法和民事法律进行调整,而不是单纯的讨论教育法,所以,本文作者认为,不应当把“教育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教育法”的外延应当包括“教育行政法律”和“教育民事法律”两部分。
由相关的教育法律法规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性质和调整方法不具有独特性,在现行的法律框架内就可以解决,如果按持“完全独立”说的学者所论,“教育法”作为一个单独法律部门,就会出现法律部门间的交叉,给立法和执法都带来不必要的麻烦,会和我们划分法律部门的初衷相违背。
而随着教育领域的不断发展,我们面临的问题不是创新法律部门,而是实现公权利和私权利的边界的界定,明确政府、市场主体、办学者和参与学习者在教育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并提供权利的有效救济途径和权力的恰当的实施方式。
同时对以下几个问题需要进一步思考和研究。
(一)《教育法》、《高等教育法》等法律的性质认定需要进一步研究
本文的以上观点是基于为了解决现实问题而提出的相对有可行性的方案。
如果从理论上仔细分析,还是有缺陷的,比如《教育法》、《高等教育法》等法律的性质是不是行政法,如果是,学校当然是行政被授权主体,反之就面临立论被全面推翻的危险。
(二)政府在教育领域中的定位需要进一步确认
作为行政管理者必须和办学者、出资者的身份有一定的区别,尤其是高等教育建设中,减少直接以行政手段干预学校工作,而可以采取规划、审批新建高等学校、制定标准、评估和监督等手段对学校建设进行调控。
从未来发展来看,教育领域的法治化发展和政府职能的转变有密切的联系。
(三)确认学校的法人地位,保护学校的法权利
虽然对学校的法律地位有种种不同的看法,但是学校作为法人不管是从《民法通则》,还是《教育法》的规定上看都是不容质疑的,但是现实中学校的财产权、人格权受侵犯的现象依然存在,尤其是行政办学的情况下,行政权力和学校的法人权利间的冲突是经常存在的。
(四)继续深化教师资格认定及相关职称等认定的社会化
因为教师作为专业技术工作者在管理上应当体现更多的自由,使教师和学校能够真正处于平等地位上进行对话,从而不断提高教师的整体素质,使之能具有更大的创造性。
(五)正确看待法律的功能
法律的价值与功能不是无限的,虽说法律是社会关系、社会矛盾的调节器,但也不可能做到所有的社会问题都能用法来调节,尤其是教育领域,除了在体制上需要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制之外,在学校和学生、学生和教师、学校和教师之间道德力量、伦理基础往往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本学期的期初,学院增设了一门法律诊所课程,这对于法律专业的大三同学来说,是继模拟法庭之后又一次靠近真实法务的机会,这亦是一个很好的学习与交流平台。如同去诊所一样,法律诊所正如它的名字一样,就是在接触法律事务的过程中,帮你找寻自身存在的法律知识盲区,增强处理实际法律事务能力的地方。虽然不喜欢去医疗诊所看病打针吃药,但我很愿意到这个叫法律诊所的地方去没病找病。 法律诊所这门课程不同于传统的法律讲授课程,它更加重视学生实际运用所学法律理论知识的能力,这其中包括:跟法务同事协作的团队合作能力;与对方当事人、代理人斗志斗法的能力;与当事人沟通交流的能力;还有师生之间的互动交流学习。 通过法律诊所课程的学习,不仅进一步加深了对法学专业理论知识的认识,而且通过课堂的学习实践的过程,能很快地发现自身存在的知识漏洞和盲区,有效弥地学习同学身上的优点长处弥补自身的不足,把学生从单纯枯燥的理论知识,带入了环环相扣的实际案件当中。同时课堂设计围绕真实的案件开展,在实践各个环节对我们加以引导,力求使我们了解实际生活情境中案件的处理方式,熟悉法务的处理知识和技巧。 首先,通过诊所的学习,极大地增强了我对证据的理解。我们知道,任何法律案件都讲求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而事实要靠证据来说话来澄清。通过在诊所的学习,不但强化了对证据理论认知的认识,了解什么是调查取证,以及调查取证的范围、方法和步骤等基本知识外,还要求我们要用充足确凿的证据来展示再现法律事实,将理论知识运用到具体的实践中,这就要求我们在会见当事人或者接受委托时,要有意识地询问当事人对证据的掌握情况。 其次,法律诊所的课堂设计,通过模拟刑事案件中会见、庭审等环节,让我们切身的了解了实际生活中办案应注意的问题,而不是通过课本上的说明,这种切身体会得到的东西,往往会更加深刻。在会见的学习中,这样几个细节使我印象非常深刻,譬如说,在会见的时候,至少要两人以上在场;刑事案件,要注意自身的定位,律师会见,虽然这是律师的一种责任,但律师并不能承诺或许诺给当事人什么。在接待案件中,要保持清醒的头脑和理性的思维,通过当事人的陈述尽量还原案件的客观事实部分,找出有利和不利的地方,才能准确的运用法律知识。 在跟当事人会见时要讲究技巧。因为一般到诊所要求帮助的人多是生活在社会底层或者对法律专业知识了解不多的人,且遇事情绪都比较容易激动、愤怒,因此会见的要求就更高。首先,作为一个诊所的学生如何取得当事人的信任是我们面临的首个难题,通过学习,我发觉把我们的实际情况如实的告诉当事人是最好的方法,如果我们刻意的隐瞒就算当时当事人相信了,当事人一旦发现了真是情况我们就很难继续办理案件,不能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的利益,这跟律师的职业道德是有冲突的。 第三,法律诊所使学生以律师的身份参与案件,这就使得课堂的气氛活跃起来,不管是哪方的律师,都不会让自己的一方限于被动,将我们所学的知识最大化的调动起来,同时也带动了我们学习的自主性和主动性,在法律诊所案件遇到的问题,大家都会详细的查询相关知识,并在课堂上讨论和模拟处理,这样也把我们平时接触不到的知识,也能做一些了解,同时拓宽了我们的知识面。 第四,关于法律文书写作方面,更应引起法学专业学生的重视,尤其是那些将来准备从事法务工作的同学,更应加强这方面写作能力的练习。处理法务的能力不仅是雄辩的口才、敏锐的思维、扎实的专业知识、亲和的交流沟通,他还需要我们能够以流畅的、合乎逻辑的、符合规范的文书展现能力。法律文书写作的能力是法律知识和内涵量化的一方面。文书写作能力底下的效果就如同:商品没有外包装,有着绅士般的修为却穿着破烂如同乞丐的情况一样,从外部感官的第一印象就不能让人认同,何谈寄以信任和希望。 最后,法律诊所所传授的法律实务方面的内容,最大限度的帮我们在以后实际生活中来运用,这也使得以后将要作为法律从业者的同学们,少走了许多的弯路,获得了一些前期经验和历练。希望通过以后一个个的诊所使越来越多的同学能真正的强壮起来,将能力与信心的种子播散到每一位同学的心中。 谈判一般分为准备阶段、实质性谈判阶段和签约阶段。每一阶段,律师工作方法各有其侧重和不同。为以能够掌握谈判的技巧,我们将谈判的阶段进一步划细,分为六个步骤,并阐述每一个步骤的内容以及工作方法。 准备阶段 每一种谈判,都有一个准备阶段。准备越充分,越能为谈判成功创造有利的条件和基础。准备工作一般有: 1、分析自己 首先,应明确自己谈判的目标,只有目标明确,才能根据目标列出一系列原则。其次,应理清自己的谈判思路,争取在谈判中条理清楚,逻辑严密。第三,正确估计自己各方面的条件和能力,高估自己或低估自己都不利于谈判的开展。 2、分析对手 分析对手,首先,应了解对方的实力,如了解对方的经济力量、经济效果、经济信誉、产品质量、社会影响、权力后台等,还要了解对方有些什么人才。其次,应了解对方的薄弱环节。第三,了解对方派来的谈判人员的能力,了解他是否富有经验,以及年龄、性别、性格、爱好等各个方面。 3、分析可行性 所谓可行性,即达成的协议是否可以施行、实现。它不同于可能性。如果不可行,则完全没有必要谈判。考虑可行性,一般要考虑实施的时间、地点、经济条件以及政治、法律、政策等各种因素。 4、列了原则 在以上分析的基础上,列出谈判原则。主要应掌握好以下几个原则:预先安排好谈判的顺序;选定所要咨询的专家;规定所使用的证据和文件;确定应向何人、在何时提出何问题,由谁提出合适;事先安排好打岔的机会;选定谈判的地点和时间,确定谈判的语言;对引起冲突的原因进行预测;预期目标的确定;策略的运用。 5、组织谈判队伍 首先要考虑人数问题,确定谁是首席代表或主谈人,其次要考虑人员的选择搭配。在组织谈判队伍时,注意双方出席的人员在层次上人数上要基本一致。 6、演习示范 在必要的话,还可以进行一次假设的谈判演习,从中获得更多的反馈信息,锻炼自己的心理承受能力,完善组织,完善方案。 如果谈判的准备工作已经就绪,那么就可以确定谈判方案,并可以主动地向对方提出 (8) 随时注意纠正对谈判方案。向对方提出方案的方式,一般有两种:一是书面提出,必要时可作口头补充;二是口头提出。 在谈判开始阶段,谈判各方的目的是试探对方,而不是承担义务,双方一般都希望在谈判开始时,能把本次谈判所要谈的内容都全部提示出来,同时使双方对所谈内容各自所持的意见也能彼此了解。但是,在这个阶段双方都不愿意一下子把话说死。特别是谈判者在这个阶段,一般是不愿意也有会作出任何单方面让步工妥协的。在谈判开始阶段究竟该怎样何做,情况不同,方法也不一样。下面就谈判开始阶段常见的三种不同谈判条件下,谈判者通常采取的艺术技巧阐述如下: 1、如果一开始是由对方提出一份书面的交易谈判条件,则应该: (1)对每一个条件都认真询问,并请对方说明为什么要这样。 (2)表现出一副一无所知的样子,让对方自己证明其意见的正确性。 (3)记下对方的回答,并保留自己的意见。 (4)务必要把每一条要点弄清楚,即使需要再三询问也不要紧。 (5)极力探出对方对每一条交易谈判条件所持的坚定性程度究竟如何,以便在以后的磋商中,有的放矢地进行讨价还价。 (6)注意这次谈判与以前几次谈判的内在联系,如果在这次谈判中能取得一定的胜利,那么要判断是否会对将来的谈判有所影响。 (7)表现出极为冷静与泰然自若的神态。方某些概念性错误,以求一致的理解;同时注意自己不要犯某些概念性错误或技术性错误。 2、如果一开始是由已方提出的一份书面交易谈判条件的,则应该: (1)尽量不要多回答对方提出的问题,让对方多发言。 (2)试探对方反对意见的坚定性程度如何,如果已方有作任何相应的让步,对方是否同意撤回其反对意见。此外,前述中6、7、8三点也适用本部分。 3、如果谈判开始前,双方都没有提交过书面形式的文件,则应该: (1)在谈判时,明确所要谈的内容。 (2)把每一个问题都尽可能谈全面,以便彼此明确各自的立场。 (3)尽理使谈判留有余地,不要把条件说死。此外,前述中的6、7、8也适用于本部分。 回顾阶段 如果谈判双方都同意开始阶段提出的条件,当然就可以结束谈判了,但实际情况一般并非这样,往往需要多轮的会谈。回顾阶段应做的事情有: 1、抓住时机进行休息,或主动提出暂时体会,回顾总结一下。 2、假如在谈判开始阶段,已经把本次谈判所涉及的内容都摆了出来,也就是说,谈判开始阶段应做的事情都已完成,那么就可以回顾一下整个谈判的范围。 3、有回顾中要注意如何坚持自己的立场。从开始到达成协议的整个谈判过程中,双方在实质问题上的对立,其强度不是一成不变的。因此,在谈判回顾总结阶段,谈判者有必要在原先谈判条件基础上,根据开始谈判时获得的第一手资料,重新考虑修正自己的各项条件,应该应该坚持的就必须坚持,有些条件中万不得已时,也可以变通或放弃。 4、如果在目前谈判者双方磋商现有的交易条件下,似乎无法达成交易,这时,可以采取以下三条措施: (1)中止谈判,撤回自己的交易条件。 (2)继续谈判,但要设法修改原定的交易条件。 (3)继续谈判,但要设法使对方修改其交易条件。 实质阶段 在谈判的实质阶段,应考虑对方让步的形式及可能取得的成果;要取得这一成果需要花费多少时间和代价,以及已方将采取怎样的战术方法等。在实质性的谈判阶段,其工作方法有: 1、善于持怀疑态度。 2、选择适当的策略。 3、必要的质询。采取多种委婉的策略,对有关谈判内容和谈判事项进行有效的咨询,会使问题更加明朗化。 4、实施有效的战术。 明确阶段 在谈判的明确阶段,要注意: 1、控制谈判局势 谈判到了这个阶段,或多或少的付出了代价。为了使谈判能取得圆满成功,要想方设法控制住谈判的局势。 2、审视对方的“最后代价” 在这个阶段如果对方表示“最后的代价”,你不要轻易地相信。必先试试对方的决心,从对方的话语中辨出这“最后的代价”是否真正到了最后的地步。 3、必要的说服 谈判虽然到了明确阶段,但在达成协议之前,在有些枝节问题需要进一步解决。这点,必须施展说服艺术。例如,直接说明理由加以说服等。 协议阶段 1、最后的回顾 在谈判者认为即将达成交易的会谈之时,有必要进行最后一次回顾,明确哪些问题还没有解决,对自己所期望的交易结果的每一项条件进行最后的审定。 2、让步与要求并提 谈判者要作出一个让步的困难是“既要保持自己坚定的信誉,又要表示出愿意“迎合”对方,以取得对方的回报。而作出让步的顾虑之一就是怕这项让步的作出并不会导致对方也相应作出一个让步加以回报。这时,你必须让对方知道你让步的目的是要对方也作出相应的让步,或者在你让步的同时,就提出要求让对方相应让步,或者在一个问题上让步必须以换取对方另一个问题的让步为条件。 3、暗示对方作最后决定 如果彼此都认为对方的让步都已经到了极限,无法再有新的进展时,那就该做最后的决定,结束谈判了。 4、采取必要的最后通牒 在这个阶段,你可以推出“要么就接受这个条件,要么就算了”的策略。应用时应注意时机和对方的心理。 法律谈判的独特性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进一步扩大和经济水平大幅度提高,各类法律纠纷总量很大并呈上升态势,仅通过法院、仲裁等力量根本不能很好的解决纠纷。近年来,法律谈判作为一种高效的纠纷解决机制越来越受到重视。 法律谈判与其他纠纷解决方式相比,其独特性表现在: 第一、法律谈判没有严格的程序和模式[2]。法律谈判不像诉讼,包括起诉、立案、审判、执行等一系列严格的程序和模式,它是双方面对面的对话交流。它只需要双方当事人及其谈判律师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主把握节奏,不用拘泥于特定的程序和模式。所以,法律谈判的程序简洁,既节省双方解决争议的时间,又降低了双方当事人解决争议的成本。 第二、只有当事人及其谈判律师是法律谈判的参与人。与诉讼、仲裁和调节等纠纷解决方式最明显的区别就在于,法律谈判没有法官、仲裁员和调解员等第三方。而且,律师所履行的也只是告知和谈判的义务。谈判双方能够高效的处理谈判中遇到的突发状况,避开诉讼中出现的互相推诿现象。 第三、与其他冲突化解方式比较,法律谈判是最有可能出现双赢局面的方式。相互信赖的双方,在法律框架内,以平等、公平及诚实信用的方式化解冲突。通过谈判,双方当事人能够最大程度的在竞争与合作之间,找寻最符合双方利益和价值的共通点。 法律谈判的应用价值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只有少数冲突通过诉讼解决的。并且,在诉讼中,还有相当一部分争议是通过谈判磋商化解的。法律谈判作为一种高效地冲突化解方式,必定具有其存在的合理性与正当性理论基础。关于法律谈判的应用价值,本文从以下方面简要分析: 第一、法律谈判能够提高当事人的法律观念 谈判律师利用了他的法律技能和技巧,并且从专业的法律角度与对方谈判。所以,谈判律师在妥善处理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冲突、协调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的同时,能够有效地灌输、强化当事人的法律意识。在一些纠纷中,还能使当事人了解并注意善良风俗意识和公共利益意识[3]。 第二、法律谈判可以充分反映当事人意志 法律谈判以当事人自愿协商为基础,它无疑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最优选择。对于很多缺乏法律知识和谈判经验的当事人来说,谈判律师也只能在授权范围内为或不为一定的行为。只要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能够真实正确表达自己的意愿,就可以委托谈判律师为其争取利益。一名优秀的谈判律师,应当最大程度地做到让当事人的自由决策体现在谈判的每个环节和过程。所以,法律谈判的每个阶段,其实都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有效反馈。 第三、法律谈判既能减轻当事人压力,又能有效地实现司法资源优化配置 法律谈判是在求同存异、实现双赢的最终目的下,考虑如何将时间、精力、费用等成本降至最低的同时,探索化解冲突的最适宜方式。正是因为法律谈判的这种优势所在,使得许多民事纠纷不经诉讼程序便得到妥善的处理。从这个角度来看,法律谈判既减轻了当事人的讼累,又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司法资源的优化配置,能够很大程度上减轻司法机关日益严重的案件负担。 关于法律征文精选
法律征文(一)
不错,人人都崇尚自由,每个人也都非常希望自己有极大的自由权力。那当然,我也希望自己这样。没有人像警察一样限制着我,可以随心所欲的上网玩游戏,想玩多久就玩多久,尽情的睡大觉,毫无顾忌的吃大人们称之为“垃圾”的食品……呵呵,这生活,怎一美字了得!现实不可能是这样,我只能在这个范围内想象一下了。至于别的,啊?那可不行啊!阴森的铁窗把我从美梦中唤醒。
21世纪是个法治社会。俗话说得好“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如果人人都认为自己应该拥有绝对的自由,而且要有自己来决定自己的权利,那我们的社会会是什么样子呢?我们还会有平静祥和的校园吗?闲暇时间我们还敢和小伙伴们远离家长的视线自在的游戏吗?甚至,天黑了,我们还敢到楼下散步吗?好可怕,不敢再想了。作文
写到这里,我想起了一件事。我在练字时姥爷曾提醒我注意“手法”,妹妹学习吹笛子时姥姥提醒她注意“指法”,就是奶奶扭秧歌锻炼身体还要注意“身法”。为什么那么多事情都离不开这个“法”字呢?“法”究竟是什么?我感觉“法”就是悬崖峭壁边坚实的护栏,护栏里面是可以放心行走的人行道,而外面则是深不可测的万丈深渊,这道护栏就是生与死的分界线!
常听大人们说“国有国法、家有家规”“没有规矩,不成方圆”这些话。一个社会,一个国家,甚至一个学校,如果没有法律、规定,肯定会成为一盘散沙。20**年9月1日,新的《小学生守则》、《小学生行为规范》一共30条。这个不仅要每人记牢,更要每个同学都认真做好《守则》和《规范》中的每一条,用它来规范我们的行为。只要我们把《守则》和《规范》牢记在心,溶入生活之中,所有的青少年都会是“五好少年”。作文
写到这里你明白了吗?自由固然重要,可是为了让我们自由的生活更美好,还是请大家把自己约束在法律允许的范围中吧,小小的放纵也许只会换来老师或爸妈的一顿“电闪雷鸣,狂风暴雨”。如果是触犯了法律呢?会不会就像是翻到了护栏外面一样呢?那后果可就……
我爱这个法治社会,同时我更会注意自己在日常生活中积累法律知识,它固然是约束着我,但是它更是我的保护神。亲爱的同学们,你们呢?
法律征文(二)
我们是二十一世纪的少年,我们是90后,我们是祖国的希望,也将成为祖国的栋梁。国家爱护我们,关心我们,一直注视着我们的成长。近几年来,祖国不断加强对青少年的法制教育,教会我们,遇到困难,要学会使用法律的手段解决问题。
在法制的蓝天下,我们从一群羽毛未丰满的小鸟,渐渐长成了可以翱翔于蓝天的雄鹰。
法制与我们息息相关。倘若生活离开了法制,那么后果将难以想象,也许会是灭顶之灾。而青少年的法律素质如何,关系到我国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所以,我们必须要知法守法,做任何事都要与法律同行。在生活中有关法制的事例很多,例如:同学之间产生矛盾,互相吵架甚至斗殴,有意伤害他人,这显然是不正确的。这样一来,万一出了什么事故,不仅自己会受伤,而且也会受到家长,老师的批评。后果严重的,还要遭受到法律的制裁。这一例,足以看出有些人的道德观念是多么的落后,党中央就此采取了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理》第二十二条第一项:“殴打他人,造成轻微伤害的,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的罚款或警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这小小的事例就告诉我们。一:要讲文明,懂礼貌,团结同学。二:同学之间有矛盾要找老师或家长解决,不能互相动手打人,不能欺负小同学。
法律又是无处不在的。“与法律同行”从表面意思看是:和法律一起行动。最简单的例子就是走路了,人们走在马路上可不是那么简单的,它也受法律的控制。“红灯停,绿灯行”这是法律规定的`,人人都知道,可是并不是人人都可以做到。这样,法律就起到了它的作用。如果发生了交通事故,当纠纷的出现也意味着法律的到来。它可以合理解决事故,可以让一切平息。没错,如果没有人违反法律,就没有事故的出现,也就不需要法律的制裁。这里面有着很奇妙的关系,而一切都关于法律,所以如果我们从一开始就与法同行,那么一切都不会发生了。
谈到法,有许多事情给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记得一次在一家商店买了一支钢笔,没用几天笔尖就裂开了,墨水都吸不进去。我气不过,到商店要求调换,谁知老板竟推卸责任,说是我自己弄坏的,而且钢笔这种小物品不包换。朋友们都劝我一支钢笔值不了多少钱,自认倒霉算了。我想起政治书上消费者维权的有关条例。我去找政治老师,老师告诉我,这家商店的做法触犯了消费者公平交易权。于是我理直气壮的去找商家,那老板肚子里也是有些墨水的,不想影响生意,于是给我调换了一支新笔。这件事更让我知道,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才是最正确的做法。
在学习和实践法的过程,我学会了很多,收获了很多。韩非子说的好:“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让法常驻我心,为祖国的建设贡献自己的一份力。 本文来源://www.mtb31.com/m/186537.html⬓ 法律课件 ⬓
⬓ 法律课件 ⬓
法律谈判艺术篇1
法律谈判艺术篇2
⬓ 法律课件 ⬓
更多精彩法律课件内容,请访问我们为您准备的专题:法律课件
- 一夜的工作课件(精华18篇)
05-07
- 法律文书格式(精华17篇)
07-27
- 法律解决方案(精华13篇)
12-10
- 电大法律实践报告(精华十四篇)
05-01
- 法律视频观后感(精华十九篇)
09-12
- 点金术课件(推荐18篇)
06-20
- 苏幕遮课件(合集18篇)
07-25
- 机油课件(精品18篇)
06-30
- 法律调查报告(精品18篇)
07-20
- 法律公告申请书(精华16篇)
03-18
- 站建设课件(分享18篇)
04-04
- 互动制作课件(范例18篇)
01-07
